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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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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共同侵权构成要件之类型化研究内容摘要:共同侵权纠纷多发生在人身损害领域且该纠纷逾来逾多,采用什么标准认定共同侵权的“共同性”,争议较大,在司法实践中也最难以把握,本文通过对共同侵权成立问题进行类型化实证分析,阐述了判定具体案件中数个相关行为是否为共同侵权的思路、诉讼法与适用规则。釆用何种标准来认定共同侵权中的“共同性”问题是共同侵权问题中最重要、最基木的问题,也是司法实务中最难以把握和最亟需解决的问题。为此,笔者结合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共同侵权构成的相关法律规定和法理,借肋相关学说和判例,对实务中共同侵权的成立问题进行类型化梳理和分析,以期探究个案中数个相关行为是否认定为共同侵权
2、的最理想解决路径和适用规则。一、对共同侵权构成理论的相关学说进行比较研究,探寻解决问题的思路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由于法律关于共同侵权构马的规定过于简单,且没有在一般意义上规定或涉及主观要件,所以,主观关联性是否应当是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就引发了很大争议并形成了根本分歧,学者观点和司法判例都不尽一致。争议焦点是主观关联性(或称意思联络、共同过错)①是否是共同侵权成立的必要要件。从理论上说,这种分歧大致可以以主观说和客观说来概括。主观说认为,复数的行为人只有在主观方面具有意思联络或共同性时才能成立共同侵权,除非在加害部分不能
3、区分的情况下基于对受害人的充分救济而按共同侵权责任来对待。客观说认为,民事共同侵权要件不应采刑事共同侵权要件理论,即不需要行为人之间必须具备意思联络的主观关联性,只要各行为间具有客观关联性即可。②司法实务多彩客观说理论且似乎已是一种发展趋势,最为明显的是我国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作出的①主观关联性概念来自日本,意思联系络概念来自台湾,共同过错作为共同侵权的构杨要件则是曲王利明教授在英所著的《侵权行为法归类原则研究》仲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共297页)提出并具体解释为共同故意和共同过失。②以上概括主要根据杨立新主编《疑难民事纠纷与司法对策》笫6集,吉林人民出版社1998年
4、版,笫183-184页;于敏著这《口本侵权法》,法律出版社2006版,第276-283页;王泽鉴著《民法学说与判例》第3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0-13页;史尚宽著《债法总论九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73-174页等。王利明、杨立新在内的我国大多数学者以及台湾王泽鉴等倾向于主观说;陈现杰、台湾的史尚宽以及口本的山秀夫、我妻荣等则持客观说观点。《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明确规定:“共同过失,但其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上述分歧和争议之所以存在并相持不一的根源在于:第一,如前面提到的,我国民事法律没有
5、明确规定共同侵权行为的主观要件。这与刑法在条文中明确规定“主观故意”为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完全不同。③这就给学说和判例,特别是持客观说观点的学说和判例留下了较大的解释空间,也给法律适应时代和国情需要而发展变化提供了客观上的可能性;第二,更为关注充分救济受害人和更为公止对待加害人的价值取向冲突以及实现路径不同,是争议和分坡和重要社会性根源。因为在共同侵权成立情况下,各行为人理论上都要承担大于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所以在客观说下,共同侵权不以行为人主观上的意思联络为要件,范围固然比较宽泛,这有利于彰显现代社会对受害人充分救济的理念,但在为何缺乏主观主联性的加害人,特别是责任比较小的
6、加害人承担过于超出其自身范围的赔偿责任问题上,难以作出公止和周密的尽善尽美的解释,而且打破了侵权法上以个人单独负责为原则,特殊情况才负连带责任的传统法理。而在主观说下,强调在保护受害人的前理下坚持对加害人的公平政策和侵权法的木质,只要行为人之间不具有主观上的关联性或意思联络,而且能够确定各自的加害部分时,就不能以共同侵权让加害人承担连带责任。这样,在客观说下各加害人之间互相追偿不能时由其中的加害人承担的风险,在主观说下就成为受害人在求偿不能时自己所要承担的风险。可见,两种观点争议和分歧的背后,有着深刻而难以平衡的社会原则和政策的价值取向,当然也和一个国家的国情有一定关系。为了平
7、衡侵权法理论和政策取向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事实上,理论和实务都不断在研究和探索理想的解决路径,即相互容纳、靠近的思路和途径。一方面,是对主观关联性框架下相对狭窄的共同侵权范围进行一定的拓宽和“宽泛化”解释,如德国、日本和台湾民法规定了在加害人不能确定的情况下即共同危险行为,也由各行为人负责连带责任,这种规定实际上就是从充分救济受害人的价值取向出发,在某些要件事实难以查明的情况下,抛开主观关联性而从客观关联方面来确定共同侵权的。另一方面,则是对客观关联性框架下比较宽泛的共同侵权范围进行必要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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