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府发〔2010〕29号《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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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10〕29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6月10日市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保护,完善市属国有企业资产管理责任制度,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2、结合市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企业)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第三条(追究主体)市国资委、企业在管理权限范围内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直接或者间接资产损失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进行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第四条 (市国资委主要职责)市国资委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一)制定或参与制定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有关规定

3、;(二)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相关责任人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三)负责特别重大和连续发生的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四)指导和监督委托监管部门和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五)受理委托监管部门和企业直接处罚的相关责任人的申诉或者复查申请;(六)其他有关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第五条 (企业主要职责)企业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一)研究制定本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制度;(二)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相关责任人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三)指导和监督子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四)配合市国资委开展特别重大和连续发生的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

4、究工作;(五)受理子企业处罚的相关责任人的申诉或者复查申请;(六)市国资委交办的其他有关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第二章工作流程第六条 (工作流程)开展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按照以下流程进行:(一)组织调查、核实资产损失情况;(二)明确资产损失性质,进行责任认定,听取相关责任人的陈述;(三)研究作出责任追究决定,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四)受理相关责任人的申诉,组织复查;(五)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第七条 (报告与备案)企业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的,应当于发现损失当日内向市国资委报告。按照规定应当由企业组织实施的责任追究工作,应当于调

5、查处理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报市国资委备案。第八条 (异议处理)企业资产损失相关责任人对处理建议有异议的,可以提出书面陈述意见,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处理决定下达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上级单位申请复查。上级单位的复查不影响处理决定的下达和执行。第三章 资产损失认定第九条 (认定基础)对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据有关规定认定损失性质、情形及金额。第十条 (认定证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中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真实情况的各种事实,应当作为损失认定证据。主要包括:(一)司法机关、公安机关、相关行政部门、专业技术

6、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书面文件;(二)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对企业某项经济事项出具的专项经济鉴证证明或者意见书;(三)企业内部涉及特定事项的资产损失的会计记录、内部证明材料或者内部鉴定意见书等;(四)可以认定资产损失的其他证明材料。第十一条 (损失种类划分)资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与相关人员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资产损失;间接损失是指由相关人员行为引发或者导致的、除直接损失之外的、能够确认计量的其他资产损失。第十二条 (认定依据)资产损失金额应当依据有关会计账簿

7、记录,按照会计核算确认的损失分类分项进行认定。未在会计账簿记录或者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资产,应当按照市价、重置价值等公允价值认定资产损失金额。第十三条 (损失等级划分)资产损失金额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按照金额大小和影响程度划分为一般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重大资产损失和特别重大资产损失:(一)一般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资产损失金额较小且造成影响较小的;(二)较大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资产损失金额较大或者在企业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三)重大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资产损失金额巨大或者在企业及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四)特别重大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资产损失巨大并

8、影响企业持续经营和发展能力,或者在国际、国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第四章 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范围第十四条 (采购责任)在企业采购产品、服务过程中,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有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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