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他人办公室合伙盗窃笔记本的,如何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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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入他人办公室合伙盗窃笔记本的,如何定罪处罚案情简介:公诉机关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甲。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被告人乙。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辩护人A。辩护人B。被告人丙。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7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取保候审。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以济槐荫检刑诉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甲、乙犯盗窃罪、被告人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21日公开

2、开庭审理了本案。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甲、被告人乙及其辩护人B、被告人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26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甲、乙经预谋后,由乙驾驶承租自临沂市真诚汽车租赁公司的S号汽车由临沂市窜至本市槐荫区中建八局二公司绿地中央广场工程项目经理部,由被告人乙望风,甲文章来源:济宁律师tsinin.com进入该项目部的办公室,将被害人王某的惠普牌笔记本电脑(价值为3570元)、王某甲的IBM笔记本电脑(价值为1272元)、贾某某的联想笔记本电脑(价值为1482元)、王某乙的联想Thinkpad笔记本(鉴定价值为414元

3、)盗走,以上物品共计6738元。被告人甲、乙驾车返回临沂,乙将上述四台笔记本电脑销售给被告人丙,得赃款6000元由二人平分。被告人丙明知是被告人乙盗窃所得赃物还予以收购,每台加价100余元售于他人,非法所得为400余元。公安机关通过技术侦查手段,经现场勘查、网络布控,轨迹分析及信息比对,确定被告人甲、乙有重大作案嫌疑,并于2013年4月26日将再次驾车来到济南的被告人甲、乙抓获。同年7月30日,在临沂市南坊新区公交车站将被告人丙抓获。被告人甲、乙如实供述了驾车来济南在工地办公室窃取4台笔记本电脑售于被告人丙的事实,被告人丙如实供述了从乙处收购4台笔记本电脑加价销售的事实。上述事

4、实,被告人甲、乙、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王某甲、贾某某、王某乙的陈述,证人张某某、王某丙、黄某某、刘某某、宋某某、唐某某、曹某某的证言,济南市槐荫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济槐荫价鉴字(2013)64号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大金庄派出所制作的被告人甲与被告人丙的相互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丙对被告人乙的辨认笔录及照片,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刑警四中队制作的证人张某某对被告人甲、乙文章来源:济宁律师tsinin.com的辨认笔录及照片,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大金庄派出所调取自中央广场工程被盗现场的监控录像光盘及制作的现场监控细节

5、描述材料、甲、乙电话轨迹分析材料、作案车辆S、M及车辆GPS定位分析材料、案件来源材料、抓获材料,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区分局北园路派出所出具的抓获证明,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刑事警察大队技术中队制作的现场勘验检验笔录、绿地中央广场工程项目经理部现场方位图、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书证临沂市真诚汽车租赁公司专用合同及替代车辆明细表及甲、乙的身份证、驾驶证,沂南县公安局马牧池派出所出具的被告人甲、乙的常住人口户籍情况证明及乙无犯罪记录证明,临沂市公安局北园路派出所出具的被告人丙的常住人口户籍情况证明,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2011)临兰刑初字第937号刑事判决书及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6、(2012)临中法刑执字第2015号刑事裁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甲、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丙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代为销售,妨害了司法机关的追索活动,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的上述指控成立。被告人甲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甲、乙、丙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7、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丙文章来源:济宁律师tsinin.com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临中法刑执字第2015号刑事裁定书中对被告人甲准予假释的部分。二、被告人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与前罪未执行完毕的刑期二个月零二十二日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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