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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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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诉讼服务人员行为规范(试行)为进一步加强诉讼服务中心人员管理,强化服务中心人员职责,规范服务中心工作秩序,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规范诉讼服务人员行为,做到服务到位、形象良好、提高效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行为规范》、本院《司法行为规范》等规定,制定本工作规范。凡是进入诉讼服务场所,包括诉讼服务大厅、安检区、信访接待区的本院人员、购买服务人员、第三方服务人员、物业人员均应按照本行为规范约束自身言行。一、诉讼服务基本原则1.文明规范接待。诉讼服务人员接待来院当事人或社会群众,应做到接待热情、文明、礼貌,办理正确、快捷、高效,切忌态度冷漠、言语生硬,推诿拖拉。2.首
2、问负责制。诉讼服务所有人员应坚持首问负责制,对来访人应问清来意,对属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予以详细答复或办理;对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事项按规定将其引导介绍到相关部门,不得推诿搪塞。3.一次性告知。对于办理立案审查、诉讼咨询、联系法官、诉讼引导、案件查询、诉讼材料收转或与办理其他诉讼服务中心业务事项的,因来访人诉讼材料欠缺或不符合要求的,工作人员应一次讲清相关工作要求,避免来访人因诉讼材料问题多次往返。 4.服务承诺和监督。诉讼服务成员单位及工作人员应将服务职能、服务标准向社会进行承诺,并能过评价器、现场征求意见、发放征求意见书等形式,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二、诉讼服
3、务人员基本要求1.热爱诉服工作。在思想上要树立诉讼服务是人民法院践行司法为民,展示法院风采,为当事人提供服务的重要阵地的意识,热爱诉讼服务工作,树立为诉讼服务做出奉献的精神。2.不断学习提高。加强诉讼服务业务学习提高,不断创造出新的工作思路、提出新的工作举措,要形成有三中院特色的服务模式,努力为诉讼群众提供优良的诉讼服务。3.坚持便民利民。在诉讼服务中要坚持为当事人服务,为审判服务的司法理念,保持爱心、耐心,坚持便民利民的工作原则,特别对于不熟悉诉讼程序的当事人、年老、残疾或患病的来访人,要给予照顾。三、诉讼服务人员形象规范1.工作时间。诉讼服务大厅工作人员要
4、坚持本院上、下班时间,不得早退迟到,不得无故脱岗。安全检查岗位、来院审查登记岗位早间、中午应提前半小时到岗,即:上午8:30至11:30,下午13:00至16:30;法警值勤岗早间8:30至17:30均应在诉讼服务大厅值勤。2.仪容仪表。本院在诉讼服务场所工作人员,应着制服进入岗位。诉讼服务岗位人员,包括本院人员、购买服务人员、第三方服务人员,物业管理人员应佩带统一标识,公示公位牌。所有诉讼服务人员应做到仪容严整,举止端庄,精神饱满。女同志不得化浓妆,配带首饰,男同志勤修须面,干净整洁。3.工作状态。诉讼服务人员应保持精神饱满,状态良好,接待来访时面带微笑,态
5、度和蔼,工作时间站、坐姿端正,工作时间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严禁在工作场所出现萎靡、懒散的现象。4.服务态度。诉讼服务人员在接待工作中应态度诚恳,言语和气,表达得当,尽量满足服务对象的需求。禁止态度冷漠,语言生硬,训斥和歧视服务对象。禁止与服务对象生语言冲突和肢体冲突。5.文明用语。在服务工作中使用文明用语进行问候、询问,认真倾听当事人提问;答复当事人用语要耐心、细致,解答明确。常用语应自觉使用文明用语如:您好、请、谢谢、对不起、再见等。6.环境整洁。个人工作设施保持整洁,无其它杂物及私人用品。诉讼服务工作场所所保持整齐卫生,环境舒适温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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