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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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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严格各种论坛、研讨会报批管理制度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根据全国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和民政部2012年3月23日民发〔2012〕57号文件关于《印发<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为严格中国民营经济国际合作商会各类论坛、研讨会管理制度,结合我会工作和业务的性质与特点,规定如下:一、各部门应遵照民发〔2012〕57号文件精神,本着活动宜少不宜多,宜精不宜滥,灵活变通和注重成效的原则,对今年原计划安排的峰会、论坛、研讨会和学术交流等各类活动进行检查,整合与变通,对于内容有交叉或
2、者重复的活动应当加以调整或合并。二、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章程办会。各部门举办上述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应以促进本领域的业务研讨和学术交流为目的,做到任务明确、规模适度、数量适当、经费合理。三、建立办会逐级报批和备案制度。各部门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和工作程序,将计划举办的活动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重大活动应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3批并备案。备案事项包括:活动名称、预期目标、内容、规模、参与范围、时间、地点、经费来源等。四、各部门应规范相关的活动管理、经费筹集、监督
3、检查等事项,把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列入年度工作计划。五、办会的经费来源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规定,如实进行会计核算,全部收支纳入单位法定账册。六、凡以“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支持单位”、“指导单位”等方式合作开展的办会活动,要切实履行职责,对活动全过程和重要环节要予以把关,不得以挂名方式参与合作或者收取费用;对于承办或协办单位是公司、企业等营利性组织的,应对其的资质、能力、信用等进行甄别考察,慎重选择合作对象,保
4、证活动依法有效开展。七、按照民发〔2012〕57号文件的办会规定,各部门应当杜绝和规避以下行为:(一)不得利用党政机关名义举办或与党政机关联合举办;不得邀请党政领导干部出席与本职工作无关的论坛、研讨会活动,不得对党政领导干部的出席情况进行虚假宣传;(二)主题和内容不得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三)不得强制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加,不得强行收取相关费用;3(四)不得进行与收费挂钩的品牌推介、成果发布、论文发表等活动;(五)不得借机变相公款消费、旅游,不得发放礼金、礼品、昂贵纪念品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八、与境外组织或者
5、个人合作办会,以及邀请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来中国内地参会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邀请外国政要或前政要参加研讨会、论坛的,应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九、商会秘书处各部门的办会活动,应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在年度工作报告中作为重大业务活动事项报告。十、实行各部门长和业务主管领导负责制。凡未按本规定办会发生事故者,将查明原因,提出问责,并纳入责任人和责任部门的年度业绩考核。十一、本规定解释权在商会秘书处。十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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