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卢文辉案件一审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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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卢文辉贩毒案件第三次开庭的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广东鑫一华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委托后,指派我担任卢文辉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本辩护人认真地,仔细地查阅了案卷,询问过当事人,经过三次的法庭审理,辩护人认为,我的当事人卢文辉是无罪的,具体意见如下:控方指控卢文辉与伍连均合伙贩毒无任何根据。指控犯罪是个非常严肃的问题,关系到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下半生的生活,因此指控要讲事实,摆道理。可是本案中,公诉方连抬控的基本内容都没弄清,他们指控卢文辉与伍连均合伙贩毒,那么起诉书就应该明确提岀卢文辉是怎样与伍连均合伙的?卢占多少股?伍占多少股?资金

2、是怎么投入?怎么分成?怎么行动?现在公诉方的指控没有具体内容,公诉方根本无法运用证据,控方所有的证据从一开始就全失去了方向性和目的性。不具证据关联性要求。不能成为定案的控罪证据。(见附件1:控方起诉书,)具体分析如下:控方的第一个重要证据是同案人伍连均抬控卢文辉参与贩毒的供述,但辩护人发现其笔录一开始并没有对卢指控,(见附件2:伍连均第一次供述)到后来的儿份笔录中有指控,但一会说是帮他打工,一回说是与他合作,也有说是为卢代买,还有讲是为卢文辉送货领取劳务报酬,究竟是何关系,相信现在控方也无法明确,(见附件3:伍连均03年10

3、月8日的供述第2页中,第6页中),在前三次的法庭审理中,伍连均一直真实的告诉大家:他没有与卢文辉合作贩卖毒品。以前的说法是在受到不正常的逼供情况下的编造。(见附件4:法庭审理记录)控方的第二个重要证据是同案人麦永就曾大概指控过卢文辉与伍连均共同贩毒。但律师发现,麦永就开始并没有指控卢文辉,是在检察院04年3月12口的问话中才开始出现,而且他说不知道摇头丸具体从哪里来。指证没有具体内容(见附件5:麦永就的04年3月12日陈述2页中)。因为麦的陈述反反复复,辩护人特意在法庭开庭审理时郑重地两次询问他,麦永就在法庭上两次的重复的告

4、诉过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卢文辉与伍连均没有合作贩毒过。(附件6:法庭记录)法庭是体现公平公正的地方,在法庭上被告人的供述是在控方,辩方,审判人员现场监替之下最直接的陈叙,是最能体现被告人陈述真实性的地方,相对在其他未知场合中的陈述,如果被告人有不一致的陈述,在法庭的陈述之效力最高,根据运用证据的一般规则,对于同一人的陈述,以最后一次陈述为准。更何况法庭上本案被告人提出在公安取证时有暴力逼供行为。出示过身丄的伤痕。2003年11月13日钟永楷的辩护人罗荣标律师和朱国华律师前往看守所会见被告人时,钟永楷因为提出有刑讯逼供行为,陪

5、同的公安侦查人员粗暴干涉,强行终止会见,被律师投诉处理过,由顺德公安110传顺德公安局警务督察大队处理,并有记录,因此本辩护人可以提出合理的怀疑,各被告人的口供有被刑讯逼供取得的可能。控方列举的同案人邓显能有过一次对卢的抬控,他本人讲这份笔录是被逼的乱说的,所以他乱讲买过1500粒摇头丸,最后公诉方自己都不认可这些陈述,否认这份笔录,(公诉方起诉书指控5人贩毒的总量才600粒)。检察院公诉人问话时,他还明确告诉了公诉人,否认了卢文辉参与贩毒,在法庭也是如此。应该讲,这个指控对卢是彻底无效了,相反证实我的当事人的确没参与贩毒!

6、!控方列举的最后是证人卢文星的仅有一句话的抬控,这个笔录随后他自己否认了。(见附件7:卢文星的调查记录)以丄控方列举指控证据被否认之后,控方再没有任何证据指控卢文辉。二《刑诉法》46条规定,法院判处案件是重证据,重调查,重研究,不轻信口供的,要认定卢文辉有罪和对他处于刑罚,必须要有证据,证实他何时何地贩卖了什么毒品,查明毒品来源、数量、去向,证实这些问题的证据不仅没有,现在还有相反的证据:完全可证实卢文辉没有贩毒:钟永楷明确证实了卢没有参与贩毒,(见附件8:钟永楷03年9月16H和03年10月24日笔录的2页)邓显能0392

7、7最后是否认了卢贩毒,(见附件9:邓显能03年10月8日和04年3月12日04年8月16日首页陈述)公安03年9月16日的搜查笔录证实对大良东康路德富楼2座301房的搜查记录是麦永就租住的房屋,从右边第一间搜出是白色粉一小袋,白色固体粉粒一小袋其中两粒药丸,黄粉一包。(见附件10)旁边就是驾驶证,行驶证,警方忽略了查看是谁的。这是警方的技术失误。法庭审理时卢文辉说这个房间大家都可以出入,因此无法证明这些毒品是谁所有。(见附件11)03年9月16日刑事化验笔录证实:被搜出的毒品是其他人的,笔录是其他人签名的,内容中已经认定是其

8、他人的。可以证实与卢文辉无关。(见附件12)最重要的无罪证据是伍连均也否认与卢文辉有合伙贩毒关系。(见附件13:伍连均陈述)卢文辉自己一直坚持没有贩毒,控方在对卢文辉长达一年的关押时间里,对其讯问多次,卢从未有过有罪陈叙,只能说明是他确实没有参与贩毒。一年都没有问出个结果,还耍怎样?三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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