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公司法债权人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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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评分:上浴大学SHANGHAIUNIVERSITY课程论文COURSEPAPER债权人集会制度中日公司法对比课程口本商法打印日期2016/2/28刖曰出于对课本中的“债权人集会制度”的好奇,于是希望了解到中国和口本两国Z间公司法中有关债权人的制度和规定,我们小组选定了这个题目。先从日木方而发现日本公司法屮冇关债权人的内容很难找到,所以只是调了其屮的几点来说明,比如法人格否认制度,债权人委员会制度,破产法中的否认权等。而中国的公司法就相对容易,于是从公司法的改革前后来完整的表现出冇关保护“债权人”的制度。最后因为有关债权人的制度体系非常庞杂,在中日比较环节就单单从“一人公司”的角度

2、来进行对比。发现屮国和日本的制度各有各的好处和坏处,中国保护有余,活力不足,而F1本则是活力有余,保护不足。其中的原因冇中FI文化Z间的茅异,也有在设立法规时的初衷的茅异。关键词债权人保护制度中日比较目录前言2日本公司法4法人格否认制度4债权人委员会制度5否认权制度5公司分割等中的债权人保护6结论7中国公司法8债权人利益保护与有限责任的冲突8《公司法》改革Z前债权人利益保护9《公司法》改革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的影响9从“一人公司”来看中日债权人保护制度比较10公司设立阶段的债权人保护制度的比较10中日一人公司运营阶段的债权人保护制度比较12屮日一人公司解散清算阶段的债权人保护制度比

3、较13结束语16日本公司法1•法人格否认制度法人格否认制度的背景:日木法上并没有“法人人格否认法理”相对应的具体规定,该法理在日木的出现源于学者对美国法上的“揭开公司而纱理论”的介绍。特别是二战以后,有不少日本学者撰文介绍美国法上的“揭开公司面纱理论”,并将其翻译为“法人人格否认法理”。也有学者对■德国法上的相关理论作了介绍。这些学者积极主张在口本也应承认、确定该法理。当时,也有一部分学者持消极态度,他们认为,在成文法国家的H本,在现行法的框架内确认一个新的法理,要找出其制定法上的具体根据何在是很困难的;其次,即使承认该法理,其适用范围、适用要件等也有不少不明确之处;再次,在现行

4、法的框架内,适用法律解释的方法和技巧,也可对某些问题作出妥善的解决,达到相同的效果。但是大部分学者还是认为,法律解释方法的运用是冇限度的,应直接承认、应用法人人格否认法理。这一阶段,对法人人格否认法理,还停留在介绍和学术探讨的层面上。尔后,日木的一些下级法院在审判实践屮陆续运用了该法理,引起了学者们的关注和讨论。1969年2月17H,H本最高裁判所第一小法庭判决正而承认、运用了法人人格否认法理。自此,法人人格否认法理在日本已得到完全地确立。此后,日本各级法院在一些具体案件的审理屮都运用了该法理,学者们也对该法理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理论总结和探讨。法人人格否认法理的涵义和制定法上

5、的根据:在FI本法上,法人人格否认法理一般是指:对照法人制度的宗旨,如果坚持某个公司的形式上的独立性,将违反止义、衡平的理念时;或者,公司这样一种法律形式背离法人人格制度的目的而被不法利用时,对该公司的存在不作全而的否定,1佃是一方面承认该公司法人继续存在,另一方面乂在为合理解决特定事案的必要范围内,否认公司的法人人格(即公司与成员相分离的法律形式,或公司法人人格的面纱),将公司与股东在法律上视为同一主体。日本学者一般认为,法人人格否认法理在制定法上的根据是日本民法第1条第3款,即禁止权利滥用。2•债权人委员会制度债权人委员会制度法理的涵义和制定法上的根据:新法将民事再生法中的债

6、权人委员会制度导人破产法,即由破产债权人三人以上组成债权人委员会,经破产债权人过半数同意,若法院认为它确能代表债权人利益,则允许其加人破产程序。债权人委员会可以对法院和破产管理人发表意见。破产管理人对债权人委员会负有报告义务,破产管理人在向法院提交报告文件(包括报告书、财产目录或资产对照表等)时,应从速向债权人委员会捉交相同文件。债权人委员会被批准参与破产程序后,法院在必要情况下可要求其就破产程序陈述意见。若债权人委员会为破产程序顺利进行而从事一定活动,为该活动支出的费用,法院可以批准从破产财团中偿付。此费用请求权为财团债权。关于债权人大会,新法取消了定期会议制,改为不定期召开,

7、以随时应付紧急事态;为提高效率,新法规定当债权人人数过多或过少时,可以不召开债权人大会;在大会决议问题上,引人书面投票制度以确保债权人行使决议权,同时,大会通过决议只需出席大会的债权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即可。3.《破产法》的否认权《破产法》的否认权的背景:日本国会于2004年6月2日通过了破产法修改法案,废止了1922年颁布的旧破产法。新破产法于2005年3刀1日起正式实施。①本次修改号称是日本破产法自1952年导人免责主义以来最大的一次修改,共计删除心法条文38条,增加了许多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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