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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卫函字〔2008〕371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实施产前诊断技术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各市卫生局:为了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促进产前诊断等技术服务的有效实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省政府的要求,省卫生厅制定了《辽宁省实施产前诊断技术工作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对于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给省卫生厅。二OO八年八月二十二日主题词:卫生妇幼保健方案通知抄报:卫生部,卫平副省长,祥图副秘书长。抄送:省妇幼保健院,省产前诊断中心。辽宁省实施产前诊断技术工作方案(试行)为了预防和控制出生缺陷,促进产前诊断技术的实施,大力提高出生人口素
2、质,根据卫生部《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和省卫生厅等部门《辽宁省实施出生缺陷干预工程提高出生人口素质行动计划(2007-2012年)》(以下简称《行动计划》),特制定本工作方案。一、工作目标(一)总目标建立适合我省实际情况的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和服务模式,在全省落实产前诊断技术,实施以筛查严重的出生缺陷为目的的孕中期超声筛查,逐步推广产前筛查工作,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二)具体目标1、到2010年,基本建立全省产前筛查、孕中期胎儿超声筛查、产前诊断技术服务工作体系,规范开展产前筛查、孕中期超声筛查、产前诊断技术服务。2、到2010
3、年,所有孕妇在孕中期以前都能得到产前筛查、孕中期超声筛查、产前诊断的正确指导和咨询;具有出生缺陷高危因素的孕妇的管理率达到85%。3、到2010年,各级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妇女保健、产前检查和助产技术的医务人员的产前诊断知识培训覆盖率达到90%以上。4、落实《行动计划》提出的有关产前筛查、孕中期超声筛查和产前诊断的工作目标。二、工作措施(一)加强预防出生缺陷的宣传教育和咨询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开展孕产期保健的医疗机构以及产前诊断单位,要加强预防出生缺陷的宣传教育,向孕产妇提供有关产前筛查、孕中期胎儿超声筛查、产前诊断等方面的基本信息。使孕产妇至少在妊娠早期建
4、册时和妊娠中期各接受一次预防出生缺陷的健康教育和咨询。上述单位至少要备有2-3种有关产前筛查、产前诊断和预防出生缺陷的宣传材料供服务对象免费取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所属的妇幼保健机构,要通过加强培训,不断提高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特别是乡镇防保人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相关人员的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能力。(二)对孕妇进行胎儿出生缺陷高危因素的筛查、接受产前筛查的告知和知情选择1、医疗保健机构的医师在对孕妇进行妊娠早期建册以及产前检查时,应对孕妇进行胎儿出生缺陷高危因素的筛查,对存在高危因素的孕妇,应进行专案管理,并出具《产前诊断告知书》,建议其产前诊断并予以转诊
5、。负责孕产期保健管理的医疗保健机构要负责追踪高危孕产妇进行产前诊断的情况和妊娠结局并进行记录。依据卫生部《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孕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治医师应当建议其进行产前诊断:(一)羊水过多或者过少的;(二)胎儿发育异常或者胎儿有可疑畸形的;(三)孕早期时接触过可能导致胎儿先天缺陷的物质的;(四)有遗传病家族史或曾经分娩过先天性严重缺陷婴儿的;(五)年龄超过35周岁的。2、负责孕产期保健的医疗保健机构的医师,要及时向孕妇进行产前筛查的宣传和告知,同时要向孕妇或其家属解释产前筛查技术的应用范围,技术本身的局限性及结果的不确定性,由孕妇本
6、人或其家属进行知情选择。开展产前筛查的医疗保健机构要按照卫生部《21-三体综合症和神经管缺陷产前筛查技术规范》的要求实施产前筛查技术,具体负责筛查标本的收集、标本检测、风险评估、转诊和妊娠结局追踪。对筛查结果为高风险的孕妇要进行结果解释和咨询,出具《产前诊断告知书》,建议其产前诊断并予以转诊。(三)实號以筛查严重出生缺陷为目的的孕中期胎儿超声筛查工超声诊断是诊断某些严重出生缺陷的重要产前诊断技术,实施以筛查严重出生缺陷为目的的孕中期胎儿超声筛查是早期诊断和干预严重出生缺陷的一项重要措施。医师对孕妇进行产前检查时,应当建议孕妇在妊娠20-26周市级卫生行政
7、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一次胎儿超声检查,以便早期筛查胎儿的某些严重出生缺陷。各市卫生局可依据《辽宁省孕中期超声检查技术指南(试行)»(附件1)中提出的人员、设备要求,组织专家进行市区和县级孕中期胎儿超声筛查单位的评估和认定。原则上每个市城区确定1-2所筛查机构,由市产前诊断单位和具备条件的市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孕中期超声筛查,规模较大的市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筛查机构数;农村县、远郊区可指定1所筛查机构。孕中期超声筛查单位要按照卫生部《超声诊断技术规范》和《辽宁省孕中期超声检查技术指南(试行)》的规定提供孕中期超声检查技术服务,接受产前诊断单位的技术指
8、导,将可疑阳性病例向产前诊断单位转诊。超声筛查单位要建立并如实登记《产科超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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