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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亲子关系与收养法教学要求使学生理解亲子关系、收养关系、其他家庭关系等问题的基本知识。并能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教学难点和重点婚生子女的推定和否认、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亲权的基本内容、我国法律规定的父母子女间在人身和财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收养成立的要件、收养的效力、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和法律后果。教学内容第一节亲子关系法第二节收养法第一节亲子关系法一、亲子关系概说二、亲子关系的发生与变更三、亲权四、我国法律规定的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一、亲子关系概说(一)亲子关系的概念亲子关系即父母子女关系,它是家庭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二)亲子关系
2、的性质和种类1.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1)婚生的父母子女关系(2)非婚生的父母子女关系2.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1)养父母子女关系(2)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3.人工生育子女与父母的关系二、亲子关系的发生与变更(一)婚生的父母子女关系1.婚生子女的确认和否认(1)婚生子女的确认婚生子女,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的子女。(2)婚生子女的否认婚生子女的否认,是指有关当事人依法否认具有婚生的父母子女关系,从而否定相应的权利义务。2.婚生子女的推定婚生子女的推定,是指妻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所生子女推定为夫的婚生子女的制度。3.人工技术生育子女在亲子关系中地
3、位婚生子女的确认案情简介:原告,温某,男,26岁,某省某市某县人,钢铁厂工人。被告,吴某,女,某省某市某县人,纺织厂工人。原被告经人介绍而相识,不久就谈起了恋爱,并在婚前有过性行为。2001年6月结婚,婚后7个月,即2002年1月,吴某生下一女孩,取名温雅。随着温雅长大,周围亲朋说温雅长得不像温某,温某曾经产生过怀疑。后两人发生矛盾,温某与吴某商量作亲子鉴定,遭到吴某拒绝。2003年3月双方分居。2002年5月温某诉至某县法院要求离婚,同时要求法院确认温雅和自己没有血缘关系。在法院的建议下,温某另行提起确认之诉。法院依法中止审理离婚案件,先行审理了确认之诉。婚生子女的确
4、认在庭审过程中,温某指出二人婚后7个月生下温雅的事实。同时承认自己与吴某婚前有过性行为。但无法举证证明吴某与其他男性有过不正当关系。吴某否认与其他男性有过不正当关系。但以有害于女儿身心健康为由,拒绝做亲子鉴定。最终法院认为温某未提供足以证明温雅不是婚生子女的证据,判决确认了温雅与温某的父女关系。温某不服上诉。主要法律问题:我国对婚生子女的确认与否认有无相关的法律规定?婚生子女的确认与否认采取了那些程序?如何举证。婚生子女的确认参考处理意见:二审人民法院说服吴某同意进行亲子鉴定,结论为温雅与温某有血缘关系。法院补充了证据,作出维持原判,驳回上诉的终审判决。温某未再提起离婚
5、之诉。婚生子女的推定目前世界各国设立的婚生子女推定制度中,大致有三种推定方法:一是子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的,推定为婚生子女。二是子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的,推定为婚生子女;三是子女在婚姻关系解除后300天以内出生的,推定为婚生子女。如,《法国民法典》规定:子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者,夫即为父。受胎期为子女出生前的300天至180天,其间的121天为受胎期。结婚满180天以上出生的子女,为婚生子女。3.人工技术生育子女在亲子关系中地位1991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复涵》中指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
6、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二)非婚生的父母子女关系1.非婚生子女的概念及法律地位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2.非婚生子女的准正非婚生子女的准正,是指已出生的非婚生子女因生父母结婚或司法宣告而取得婚生子女资格的法律制度。(二)非婚生的父母子女关系3.非婚生子女的认领概念:非婚生子女的认领,是指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承认该非婚生子女为自己的子女并承担相应法律义务的行为。认领的形式:自愿认领强制认领非婚生子女的认领认领的法律后果:两种认领的效力是相同的。各国法律
7、规定非婚生子女因认领而取得婚生子女的身份和资格,享有婚生子女的权利和义务。认领一般具有溯及的效力。案例1高某,男,26岁,某高校讲师。刘某,女,23岁,某工厂工人。高某与刘某在谈恋爱期间,发生性行为,致使刘某怀孕。当时,高某提出打胎,刘某不同意,生一女孩。刘某多次找高,提出结婚要求,高某不同意,反而另寻新欢,并准备结婚。刘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高某负担孩子的抚养费。法院经查证、鉴定、证明孩子系高与刘共同所生。法院判决小孩归刘某抚养,高某每月负担孩子抚养费150元,直到孩子独立生活为止。就本案来说,孩子是无辜的,过错在于高某与刘某未婚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