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子关系与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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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亲子关系第一节亲自关系的概念和种类一、概念父母子女关系二、现代亲子关系的种类:1、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2、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包括养父母子女关系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第二节婚生子女一、婚生子女的概念婚生子女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的子女。亲子关系的推定、否认制度及非婚生子女的准正、认领制度有婚姻关系男女与子女间的亲子关系的确定适用亲子关系推定和否认制度无婚姻关系男女与子女间的亲子关系的确定则依赖于认领制度来保护当事人的利益。(一)子女的准正准正,是指因父母结婚或法官宣告而使婚外所生子女取得亲生子

2、女资格的制度,从而确定父母子女之间的亲子关系。(二)子女的认领子女的认领,是指父母承认非婚姻关系内出生的子女的为自己的子女的行为。子女的认领,一般是在无法准正的情况下发生的。认领有两种形式:自愿认领与强制认领。二、父母与子女的权利义务我国婚姻法对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相关司法解释:第20条婚姻法第21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

3、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第21条婚姻法第21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2、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3、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4、父母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5、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的再婚自由。第三节非婚生子女一、非婚生子女的概念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二、非

4、婚生子女的准正和认领三、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我国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第四节继父母子女因父母一方死亡或离婚而再婚所发生的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关系,虽然不是自然血亲关系,但法律确认其权利义务关系与亲生父母子女关系相同。婚姻法第27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第五节亲

5、权的法律效力一、共同亲权原则:未成年子女的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亲权人,亲权应由父母双方共同行使。二、亲权的内容(一)人身方面的亲权1、子女的姓氏权2、居、住所指定权3、惩戒权4、法定的代理权和同意权5、子女返还请求权(二)财产方面的亲权1、法定的代理权和同意权2、管理权3、使用收益权4、处分权第七章收养第一节概述一、收养的概念和意义1、收养的概念指公民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的法律行为。收养人又称为养父母,被收养人又称养子女,监护人、社会福利结构又称送养人。特征:(1)收养是一种法律行为。(2)收养是身份上的行为。(3)收

6、养是变更亲属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4)收养不能发生于直系血亲关系之间。(5)收养关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内容是产生拟制血亲的法律行为。(6)形式上,须履行法定的程序。二、我国收养制度的原则1、平等自愿原则2、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原则3、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合法权益的原则4、不违背社会公德原则5、不违反计划生育原则第二节收养的成立一、收养成立的条件1、被收养人的条件《收养法》第4条规定: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1)丧失父母的孤儿(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

7、养的儿童这里的“孤儿”是指父母死亡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弃婴和儿童”是指被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丢弃而脱离家庭或监护人的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2、送养人应具备的条件《收养法》第5条(1)孤儿的监护人为保护孤儿的合法权益,《收养法》对监护人送养孤儿作了必要的限制性规定:“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此处所称的“有抚养义务的人”,就是指孤儿的有监护能力和抚养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

8、(2)社会福利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是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所兴办的慈善机构。如社会福利院等。那些因父母死亡、其他亲属又无力抚养的孤儿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由社会福利机构收容抚养。当收养人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自愿收养由福利机构抚养的孩子时,社会福利机构即可成为送养人。(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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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亲子关系第一节亲自关系的概念和种类一、概念父母子女关系二、现代亲子关系的种类:1、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2、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包括养父母子女关系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第二节婚生子女一、婚生子女的概念婚生子女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的子女。亲子关系的推定、否认制度及非婚生子女的准正、认领制度有婚姻关系男女与子女间的亲子关系的确定适用亲子关系推定和否认制度无婚姻关系男女与子女间的亲子关系的确定则依赖于认领制度来保护当事人的利益。(一)子女的准正准正,是指因父母结婚或法官宣告而使婚外所生子女取得亲生子

2、女资格的制度,从而确定父母子女之间的亲子关系。(二)子女的认领子女的认领,是指父母承认非婚姻关系内出生的子女的为自己的子女的行为。子女的认领,一般是在无法准正的情况下发生的。认领有两种形式:自愿认领与强制认领。二、父母与子女的权利义务我国婚姻法对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相关司法解释:第20条婚姻法第21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

3、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第21条婚姻法第21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2、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3、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4、父母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5、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的再婚自由。第三节非婚生子女一、非婚生子女的概念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二、非

4、婚生子女的准正和认领三、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我国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第四节继父母子女因父母一方死亡或离婚而再婚所发生的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关系,虽然不是自然血亲关系,但法律确认其权利义务关系与亲生父母子女关系相同。婚姻法第27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第五节亲

5、权的法律效力一、共同亲权原则:未成年子女的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亲权人,亲权应由父母双方共同行使。二、亲权的内容(一)人身方面的亲权1、子女的姓氏权2、居、住所指定权3、惩戒权4、法定的代理权和同意权5、子女返还请求权(二)财产方面的亲权1、法定的代理权和同意权2、管理权3、使用收益权4、处分权第七章收养第一节概述一、收养的概念和意义1、收养的概念指公民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的法律行为。收养人又称为养父母,被收养人又称养子女,监护人、社会福利结构又称送养人。特征:(1)收养是一种法律行为。(2)收养是身份上的行为。(3)收

6、养是变更亲属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4)收养不能发生于直系血亲关系之间。(5)收养关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内容是产生拟制血亲的法律行为。(6)形式上,须履行法定的程序。二、我国收养制度的原则1、平等自愿原则2、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原则3、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合法权益的原则4、不违背社会公德原则5、不违反计划生育原则第二节收养的成立一、收养成立的条件1、被收养人的条件《收养法》第4条规定: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1)丧失父母的孤儿(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

7、养的儿童这里的“孤儿”是指父母死亡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弃婴和儿童”是指被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丢弃而脱离家庭或监护人的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2、送养人应具备的条件《收养法》第5条(1)孤儿的监护人为保护孤儿的合法权益,《收养法》对监护人送养孤儿作了必要的限制性规定:“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此处所称的“有抚养义务的人”,就是指孤儿的有监护能力和抚养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

8、(2)社会福利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是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所兴办的慈善机构。如社会福利院等。那些因父母死亡、其他亲属又无力抚养的孤儿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由社会福利机构收容抚养。当收养人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自愿收养由福利机构抚养的孩子时,社会福利机构即可成为送养人。(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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