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师范大学2008年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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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沈阳师范大学2008年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安排 发布人:人事处     身份:一般用户    等级:2    所属:人事处       沈阳师范大学2008年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安排学校各单位、各部门:    根据省人事厅《关于印发2008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辽人发[2008]2号),省教育厅《关于2008年教师、高校教育管理研究人员和实验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安排的通知》(辽教发[2008]48号)和学校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现将2008年我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安排如下:一、补聘高校教师职务(一)专

2、任教师1.补聘条件(1)2008年我校继续实行“以聘代评”补聘高校教师职务。高校教师正常聘任高一级职务条件执行《沈阳师范大学晋升教师职务聘任条件》(沈师大校发[2005]100号)。(2)补聘“以教研为主”的教授、副教授职务,在教学工作量上要求承担一门以上全日制本科生教师教育课程,并且每学年不低于90学时。(3)年龄在50周岁以下晋升教师职务必须获得校内组织现代教育技术资格证书。2.补聘岗位各单位教授、副教授岗位由学校依据《沈阳师范大学教师职务岗位设置办法》(沈师大校发[2005]100号)统一核定,各单位原则上根据学校核定的

3、空余岗位进行补聘。3.补聘办法及程序(1)正常晋升教授、破格申报及申请学校机动岗位教师职务由校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委员会依据各单位空余岗位,并按以下程序进行补聘:①个人申请。应聘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应聘教授、副教授职务须在申请时注明聘任类型),并提交符合聘任条件的评审材料。②推荐人选。各单位教授委员会或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委员会分会无记名投票表决,择优确定推荐人选,报校人事处。③匿名评审。校人事处将推荐人选的2个代表作,以匿名的方式送交校外三位同行专家鉴定,通过后报学校教师职务综合学科评议组评议。④综合评议。学校教

4、师职务综合学科评议组统一组织答辩,并根据应聘人员的申报材料、各单位对应聘人员的推荐意见及校外同行专家的学术成果鉴定等,对应聘人员的教育教学能力和科学研究水平进行评议,按空余岗位数额向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委员会推荐人选。⑤学校审定。根据教师职务综合学科评议组的推荐意见,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委员会进行最后审定,经公示无异议后提请学校党委会通过。(2)正常晋升副教授及以下教师职务由各单位教授委员会或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委员会分会根据学校的统一安排,并按以下程序组织聘任:①个人申请。应聘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应聘副教授职

5、务须在申请时注明聘任类型),并提交符合聘任条件的相关材料。②资格审查。人事处协助各单位教授委员会或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委员会分会对应聘者进行资格审查。③匿名评审。各单位将拟晋升人选的2个代表作及《高等学校教授、副教授任职资格申报表》(一式两份)上报人事处,人事处以匿名的方式送交校外二位同行专家鉴定,通过后各单位方可组织评议。④组织评议。各单位教授委员会或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委员会分会对符合条件的应聘者自行组织答辩和评议。⑤按岗聘任。各单位教授委员会或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委员会分会,根据本人答辩和聘任组织的评议,依据本单位岗位按不同类型进行

6、聘任。聘任结果报人事处备案。(二)专职辅导员专职辅导员晋升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相应职务,实行指标单列、序列单列、评审单列,其任职资格暂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评审(具体办法另行通知)。评审按照突出思想政治教育的工作实绩、注重思想政治教育科研能力和强调从事学生工作基本年限(连续从事辅导员工作五年以上并且现在仍在辅导员岗位上或从事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原则进行。(三)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从2008年开始,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列入学校聘任范围内,不再由省教师职务评委会评审,其补聘条件、办法、程序等与补聘专任教师相同。二、推荐评审其他系列职务

7、(一)评审条件1.评审中专教学岗位教师正常聘任高一级职务评审按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务任职条件具体要求的通知》(辽教发[2004]46号)规定的任职条件和办法执行。    2.评审教育管理系列按《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教育管理研究人员评审社会科学研究职务任职资格的具体条件(试行)》(辽职改办字[1993]19号)规定的任职条件和办法执行。    3.评审中小学系列按《辽宁省中、小学教师职务任职条件的具体要求》(辽职改办字[1993]27、28号)等文件规定的任职条件和办法执行。    4.评审实验系列教授、

8、研究员级高级实验师参照《辽宁省教授、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任职资格评审标准》规定的任职条件和办法执行(辽人[2007]38号《关于做好2007年工程、农业、会计、经济、统计、审计、翻译等系教授、研究员级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附件一);评审实验系列副高(含副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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