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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8-09
《介休市张兰镇沟口煤矿评价报告》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第一章 概 述第一节 安全评价的对象、范围一、安全评价的目的和对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规范矿井安全监督管理,提高煤矿的本质安全程度和安全管理水平,减少与控制煤矿生产中的危险、有害因素,降低煤矿生产的安全风险,保证矿井安全可靠生产,确保煤矿的财产安全及人员健康和生命安全,配合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2002年第70号令发布)、《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4年1月13日国务院令发布)、《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发布)的要求,受介休市张兰镇沟口煤矿的委托,
2、于2004年10月—2005年1月对该矿进行矿井安全现状综合评价。二、安全评价范围112受介休市张兰镇沟口煤矿委托,本安全评价主要对该矿现有的生产系统、辅助系统进行现状综合评价。介休市张兰镇沟口煤矿为井工开采矿井,其生产系统及辅助系统有:开采系统;通风系统;提升、运输系统;瓦斯、煤尘爆炸防治系统;防灭火系统;防治水系统;监测系统;爆破器材储存、使用、运输系统;电气系统;救护系统;安全管理系统;卫生保健与健康监护系统。受该矿委托,本次安全评价主要对该矿现有的生产系统、辅助系统进行现状综合评价。通过对煤矿设施、设备、装置实际情况和管理状况的调查分析,定性、定量分析其生
3、产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其危险度,对其安全管理状况给予客观的评价,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第二节 安全评价程序及评价依据一、评价程序煤矿现状综合评价工作分为准备、现场调查、危险辨识、安全性评价、风险控制、现场复核、报告编制几个阶段,具体评价工作流程见图1-2-1。接受矿井评价委托后,2004年10月首先组织相关专业评价人员收集相关依据性文件、矿井及周边矿井的有关资料,进行初步的安全分析和危险、有害因素辨识,选择评价方法,编制评价大纲及各系统现场检查表,为现场调查做准备;进入现场后,针对矿井的实际情况逐项填写相关的现场检查表,根据现场
4、调查中汇总出的问题,具体地找出矿井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及危险隐患,辨识矿井存在的重大危险源,随后评价人员再次深入矿井核实矿井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并与矿方交换意见,提出具体的相应的整改对策措施及建议,交付矿方;矿方针对问题及隐患进行认真整改,2005年1月评价人员对矿井整改情况和现场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核。评价组根据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的《煤矿安全生产条件评价规定》112(晋煤监办字[2004]174号)文件要求的矿井安全生产条件,依据矿方提供的相应资料、矿井的实际情况,按照《煤矿安全评价导则》(煤安监技装字[2003]114号)和《煤矿安全生产条件评价规定》规定的编制程
5、序、内容要求编制评价报告。现场勘查、资料收集准备危险、危害性分析、辨识危险源辨识危险辨识发生的可能性事故影响因素、事故机制单元划分安全评价评价方法的选择、确定安全性评价各系统分项评价重大危险有害因素危险度评价安全管理措施(风险)控制安全技术措施结论作出评价结论图1-2-1矿井安全评价系统分析图二、本次安全评价依据的法律、法规及标准112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发布);2、《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5号发布);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6、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决定》修正);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996年10月11日国务院批准,1996年10月30日劳动部发布);5、《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1994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第168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6、《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1月7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公布施行);7、《煤矿企业安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8号令);8、《煤矿企业安全许可证实施细则》(晋煤监办字[2004]169号);9、《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
7、的指导意见》(安监管调字[2004]56号);10、《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16号令,2005年1月1日实施);11、《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94);12、《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2号公布施行);1121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13号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1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5月1日起
8、施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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