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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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住房保障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步伐,有效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推动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工作顺利实施,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冀政〔2009〕114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进一步提高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重要性的认识保障性安居工程是党中央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是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大举措,是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一个必要条件,也是省会城市建设“三年大变样”的一个重要标志。近

2、年来,我市不断加强住房保障制度建设,加快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实现了廉租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并轨,为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提供了享受租赁住房补贴、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多种保障方式,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得到了明显改善。但是,从总体情况来看,个别县(市)和部门还不同程度的存在着重视程度不高、工作协调不够、推进机制不完善、建设规模偏小、布局不合理等问题,影响了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整体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因此,各级、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站在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抓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顺利进行。二

3、、总体思路和目标任务(一)总体思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打造繁华舒适、现代一流省会城市的总体目标,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保证分配公平,切实提高保障能力,努力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改善居民居住环境。(二)目标任务。2009年-2011年,通过集中建设、配建、购买和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廉租住房约10000套,到2010年底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率达到应保障户数的50%以上;完成85万平方米危陋住宅改建和160个、640万平方米的旧小区改善。三、制定和完善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一)保障标准和保障方式。享受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线标准由市、县(市、矿区)政府每年

4、向社会公布。要调整保障性住房的供应结构,保障性住房建设由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并重向廉租住房建设为主转变;要采取新建、购买和租赁等多种渠道加大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房源的筹集力度,保障方式逐步由发放租赁补贴为主向实物配租为主转变;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要结合当地住房租赁市场实际合理确定,并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确保低收入家庭租得起房。(二)科学编制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划。各级住房保障部门要根据住房保障范围和廉租住房建设、危陋住宅改建以及旧住宅小区改善任务提出需求,各级规划、发改部门要据此编制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划,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并在规划设计上抓好落实。对配建廉租住房的普通商品住宅

5、项目,要明确划定建设区域和土地面积,由本级住房保障部门组织开发建设,并以此作为规划审批的前提条件。对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一律不予规划许可和项目备案。廉租住房建设选址要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相衔接,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在城市的不同区域安排建设项目或配建项目,努力为低收入家庭工作生活、子女上学提供便利条件。市内各区要根据市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意见》(石发〔2009〕1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推进农村改革发展工作责任目标分解〉的通知》(石办字〔2009〕21号)精神,积极指导本区企事业单位解决进城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问题。

6、(三)认真组织实施年度建设计划。要认真制定年度计划,对拟建项目的建设方式、资金来源、供应对象等事项以及开工竣工、投入使用时间做出安排,有序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廉租住房建设原则上在普通商品住房、危陋住宅改建中配建,也可在划拨土地上集中建设。对各县(市、矿区)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及发改、国土、财政、规划等部门要及时列入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在资金、用地等方面优先安排。危陋住宅改建要坚持整体开发、总体平衡、完善功能的原则,重点改建集中成片的危陋住宅区,按照先易后难、轻重缓急分期分批实施。鉴于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与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保障条件已经并

7、轨,今后原则上不再集中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四、落实建设资金(一)落实廉租住房保障配套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后的余额要全部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不得低于10%。国家代为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也要优先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市、县财政部门在年度预算中要足额安排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资金和项目建设资金。廉租住房建设资金要及时划拨到项目开发建设单位,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二)加大专项资金投入力度。要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财政对住房保障工作的补助资金,且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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