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40808579
大小:42.00 KB
页数:8页
时间:2019-08-08
《关于要求举办的武胜县花花小学的报告的定稿》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关于要求举办武胜县花花小学的报告武胜县教育科技体育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部、省、市有关规定,(张三)拟申请(筹设或者正式设立)以小学或中学或高中为主的民办教育机构(学校),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办学宗旨: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下一代二、培养目标:建成武胜县办学质量最好的民办学校三、办学规模:2000人四、举办者概况:1、拟办学校名称:武胜县花花小学2、拟定办学地址:武胜县沿口镇xx街xx号邮编:638400联系电话:186xxxxxxxx3、拟定法定代表人:张三身份证号码:51168119
2、74xxxxxxxx4、拟聘任校长:李四身份证号码:5116811965xxxxxxxx5、举办者:******人或******单位名称6、主管部门:(个人举办的,填写拟定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街道或乡镇名称)五、办学形式:全日制、半日制、业余六、拟办专业及层次:(专业名称按照国家标准名称填写,层次按照初级、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和其它非等级技能培训分别填写)七、招生对象:幼儿、中小学生、成人八、现有办学条件:(针对拟开设的专业、办学层次、办学规模等情况,就已具备的办学各种软、硬件条件进行总体描述)九、内部管理体制:(主要指学校内部管理的组织
3、构架,权力分配)十、办学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要突出学校实行独立财务会计制度,开设银行帐户并实行独立核算)申请单位(人):张三2015年5月15日附件2:武胜县花花小学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校定名为武胜县*******学校。(学校名称由四个部分组成,即单位所在地的行政区划或地名、字号、业务领域、组织形式,一般称为某学校、培训中心或培训班,如武胜县嘉陵技术学校。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
4、,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第三条 本校由(张三)自愿出资举办,是经武胜县教育科技体育局批准注册的非企业、开展民办教育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第四条 本校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第五条 出资人要求(或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本条是办学章程必列条目。本条是区分民办学校不同性质的重要界限,也是界定民办学校享受优惠政策的重要标准。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出资人不得擅自
5、改变民办学校的性质,不得擅自再从民办学校的办学结余取得回报,否则,就要依法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第六条本校接受武胜县教育科技体育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七条 本校地址:武胜县****镇****村。 第二章 办学活动第八条 本校办学层次:(如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艺体培训等)。第九条 本校办学形式:(如业余、全日制、函授、远程教育等)。第十条 本校办学范围:(如武胜县***镇***村)。第十一条 本校招生对象:(如儿童或成人)。第三章 管理体制第十二条 本校实行校董(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规模较小,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同
6、意不设董(理)事会的学校,须设立校务委员会,履行学校董(理)事会的职能。校长由举办者提出,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后聘任)。第十三条 校董(理)事会是本单位的权利机构;校董(理)事会成员为**人(5人或5人以上),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和热心教育事业、品行端正的社会人士组成。董(理)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的董(理)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首批董(理)事由举办者推选。每届任期3年,届满可连选连任。第十四条 董(理)事会对本单位下列事项具有决定权: (一)聘任或者解聘校长;(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
7、年度工作计划;(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五条 董(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董(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或者经三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董(理)事会。第十六条 学校的董(理)事会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学校修改章程应当报审
8、批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第十七条 学校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学校董(理)事会的决定;(二)实施发展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