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Z201020__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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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Z201020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2Z201022法的形式1、法的制订机关:宪法全国人大 法律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法律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  司法解释:最高法院行政法规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省、较大市人大及常委会 民族自治地方人大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 地方政府规章省、较大市政府 几个要点:1)全国人大不负责法律解释;并注意法律解释与司法解释根本不同2)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合称“法规”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合称“行政规章”2、法的纵向效力:à地方性法规à地方政府规章宪法à法律à行政法规àà部门规章à司法解释3、法的横向效力(补充知识):(注意前提

2、:同一机关制订的)新法优先于旧法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民法体系民法物权法人格权法婚姻家庭法债权法合同法继承法知识产权法一、法人甲乙丙A公司à法人张某à法人代表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有三个不同:(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均同时始于成立终于消灭。(2)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与年龄和精神状况有关;法人的行为能力受到其成立宗旨、经营范围、资质等级限制。(3)自然人超越行为能力的民事行为属于效力待定;法人超越行为能力的民事行为一般有效,但违反特许经营、限制经营、禁止经营的除外(无效),详见P164(一)。2Z201042民事法

3、律行为一、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行为:意图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分为民事法律行为和民事违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意图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合法行为。如:张三委托李四加工毒品,每克加工费20元。是民事行为,但不是民事法律行为。二、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要件:主体资格(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效果意思与表示意思相一致)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德(形式合法、内容合法、目的合法)2Z201043代理一、代理的基本结构被代理人内部授权委托或法律规定代理人外部行为第三人二、本质特征:①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②行为的法律后果归于被

4、代理人三、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的关键区别是依据不同。四、准确掌握无权代理的后果(不是无效而是效力待定)。被代理人被代理人(追认)被代理人(拒绝)代理人代理人代理人第三人第三人第三人五、表见代理:①无权代理,但②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行为有效(被代理人无拒绝权)。即:表见代理是一种无权代理,但发生类似于有权代理的效果。被代理人被代理人无权表见代理人代理人第三人第三人2Z201044债权一、债是特定的当事人之间,请求他人为一定给付(作为或不作为)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人身关系(婚姻、继承、扶养、监护)合同之债

5、民事法律关系债权损害赔偿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民~民)财产关系物权无因管理之债知识产权二、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的区别与联系: 相同点表现方式法律后果不当得利无合同依据;也无法律根据损人利己返还无因管理损己利人管理费用+直接损失三、债的6种消灭方式是考核重点,要求精确掌握抵消和提存。抵消法定抵消(无须对方同意)*: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 合意抵消(须对方同意):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

6、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提存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经公证机关公证或法院裁决,予以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无法确定。提存属于债务履行方式。标的物自提存之日起,所有权转归债权人。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2Z201045诉讼时效一、诉讼时效的起算二、时效中止与中断的区别时效中止:时效中断物权法与合同法是现代市场经济的两大支柱。物权法主要规范物的归

7、属和利用(定分止争,物尽其用),目的在于保护物的静的安全;合同法主要规范物的交易和流转,目的在于保护物的动的安全。一、掌握物的分类。动产:占有转移占有(交付)风险权利公示归于所有人方法不动产:登记转移登记(过户)孳息二、掌握物权的分类。例如:甲(房东)将房产出租给乙,并为借贷将房产抵押给银行丙。则:甲是所有权人(自物权人),乙是用益物权人,丙是担保物权人。甲(占、用、益、处)期权乙(占、用、益)丙(“处”) 相同点不同点用益物权他物权不动产占有、使用、收益看重物的使用价值担保物权不动产、动产、权利担保债的履行看重物的交换价值三、三大担保物权的比较抵押

8、权不动产、动产约定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质押权动产、权利约定债务人或第三人转移占有留置权动产法定债务人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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