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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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规定.txt鲜花往往不属于赏花的人,而属于牛粪。。。道德常常能弥补智慧的缺陷,然而智慧却永远填补不了道德空白人生有三样东西无法掩盖:咳嗽贫穷和爱,越隐瞒,就越欲盖弥彰。广东省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规定2008年12月31日11时09分100 主题分类:法制建设 “政府规章” “立法”广东省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27号  《广东省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规定》已经2008年11月2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3月1日施行。省长黄华华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广东省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

2、条为评估本省政府规章的实施效果,规范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提高制度建设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以下简称立法后评估)是指政府规章实施后,根据其立法目的,结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政府规章的立法质量、实施绩效、存在问题及其影响因素等进行跟踪调查和分析评价,并提出评估意见的制度。  本规定所称政府规章,包括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以及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汕头市(以下统称较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第三条政府规章的制定机关应当加强对立法后评估工作的领导

3、和监督,并提供必要的人员、经费等保障。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较大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省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较大市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是政府规章的评估机关。  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较大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立法后评估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并对重要的、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政府规章进行立法后评估。  省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较大市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负责组织实施的政府规章进行立法后评估。  第五条其他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立法后评估工作。  第六条评估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将立法后评估的部分事项或者全部事项委托高等院校、科研

4、机构、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受委托评估单位)进行。  第七条立法后评估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公众参与的原则,建立科学、规范的评估标准。第二章工作与要求  第八条与政府规章实施有关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评估机关的要求,提供与政府规章实施情况有关的材料和数据,协助做好立法后评估工作。  第九条评估机关应当指导、监督受委托评估单位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受委托评估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评估机关名义开展评估,不得将评估工作转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受委托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熟悉行政立法、行政事务和掌握评估方法技术的人员;  (二)相关人员参与评估的时间能够得到保障;  (

5、三)具备开展评估工作的必要设备、设施。  第十条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应当全面调查了解政府规章的实施情况,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技术手段收集、分析和评估相关资料,客观全面地作出评估。  评估机关、受委托评估单位不得预设评估结论,不得按照评估机关和工作人员的偏好取舍信息资料。  第十一条立法后评估工作的方案、程序和报告,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当向社会公开。  评估机关应当在其门户网站上设立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专栏,登载被评估规章全文和评估情况等信息,并开设公众意见反馈专栏,方便公众发表意见。  第十二条参加评估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6、应当对评估工作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第十三条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应当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立法后评估的权利。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和电子邮件、网上提意见等方式,向评估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有关行政机关应当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收集有关政府立法和行政执法的信息资料,及时进行分类整理,逐步建立健全评估信息收集系统,为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积累资料。第三章范围与标准  第十五条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应当制定年度计划。评估计划由政府法制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立法后评估主要对直接关系人

7、民群众切身利益、对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政府规章进行评估。  政府规章实施满3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立法后评估:  (一)拟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规章提出较多意见的;  (三)同级政府法制机构认为有必要进行立法后评估的。  根据上位法需要进行修改或者有紧急情况需要进行修改的政府规章,可以不进行立法后评估。  第十七条立法后评估可以根据政府规章的具体情况,对其全部内容进行整体评估,或者对其主要内容进行部分评估。  评估机关应当重点对政府规章有关机构职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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