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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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宁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2013年8月2口西宁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8月8口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公布自2013年10月1口起施行)第一条为了提高市人民政府立法质量,规范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服务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人民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的立法后评估,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木办法所称规章立法后评估,是指在规章实施一定时间后,按照标准和程序,对规章的立法质量、实施效果及社会彩响等进行调查、分析、评价,提出修改、废止规章,改进行政执法等评估意见的活动。第四条规章

2、立法后评估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科学合理、公众参与、注重实效的原则。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对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并为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立法后评估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工作,并对重要的、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大利益以及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规章进行立法后评估。市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直属事业单位対其负责纽织实施的规章进行立法后评估。其他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口职责,配合做好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规章立法后评佔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纟II•织实

3、施。列入规章立法后评估年度计划的项目所需经费,rh市财政部门审核拨付。第七条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评估:(一)实施已满3年的;(二)拟作重大修改的;(三)拟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四)人大代表议案、政协委员提案提出较多意见和建议的;(五)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反映出较多问题或者社会公众、新闻媒体提出较多意见和建议的;(六)币人民政府认为需耍评估的。根据1二位法或者有特殊情况需要进行修改、废止的,可以不迹行立法后评估。第八条评估机关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从立法内容、立法技术和实施绩效等方面,对规章的全部内容进行整体评估,或者对其主要内容进行部分评

4、估。评估机关应当重点对规章涉及的机构职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救助、行政给付等事项进行评估。第九条规章立法后评估依据以下标准进行:(一)合法性标准,即制定规章是否符合立法权限、立法程序,是否违背上位法的规定。(二)合理性标准,即公平、公正原则是否得到体现;各项管理措施是否必要、适当;法律责任的设定是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三)I办调性标准,即规章与同位阶的规章、配套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政策是否存衣冲突,要求建立的配套制度是否完备、互相衔接。(四)可操作性标准,即规定的制度是否切合实际,易于

5、操作;规定的措施是否高效、便民;规定的程序是否正当、简便。(五)技术性标准,即立法技术是否规范,逻辑结构是否严密,表述是否准确,是否影响到规章的正确、有效实施。(六)绩效性标准,即规章是否得到普遍遵守和执行,是否有效地解决行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是否实现预期的立法目的,实施后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是否明显高于规章制定和执行的成木。第十条评估工作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成立评估小组。评估小组由政府法制工作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组成,也可以邀请人人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公众代表、法律工作者等参加。评估小组具体承办评估工作。(二)制定评估方案。评估方案主要包括

6、评估n的、评估内容和标准、评估方法、评估步骤和时间安排、经费和组织保障等。评估方案由规章实施单位制定,报评估机关同意后实施。(三)开展调杏研究。通过实地考察、座谈会、问卷调查、专题调研、专家论证、网上征求意见等方法,收集实施机关、管理对象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四)进行分析评价。对收集到的意见建议和和关材料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初步评估结论。(五)形成评估报告。对初步评估结论进行进一步研究和论证,提出规章继续施行或者修改、废止、解释、制定配套制度、改进行政执法等方面的评估意见,补充、修改、完善后形成止式的评估报告。第I-一条评估机关根据评估工作实际需要,

7、可以采取简易程序进行评估。采取简易程序的,町以通过召开座谈会、网上问卷调查或者文献检索等方法收集、分析信息资料,组织专家分析数据或者召开论证会等方式进行评估,修改完善后,形成评佔报告。第十二条评估机关根据实际需耍,可以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等单位具体实施评估工作或者评估工作中的部分事项。第I•三条评估工作应当保障社会公众有效参与。评估机关、受委托评估单位应当充分吸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章实施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十四条评估意见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评估机关、受委托评估单位不得预设评估结论,不得按照评估机关和工作人员的偏好取舍

8、信息资料。对重要意见和建议不予采纳的,应当在报告中予以说明。第十五条评估工作应当自评估小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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