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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名称】 中法关税条约【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1928-12-22【正 文】中法关税条约 1 大中华民国大法兰西共和国因咸欲固结两国间幸有之亲睦,并发展彼此业关系起见,决定缔结条约,为此特派全权代表如左: 大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主席特派: 大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外交部长王正廷; 大法兰西共和国大总统特派: 大法兰西共和国特命驻华全权大使玛德; 两全权代表各将所奉全权证书互相校阅,均属妥善,议定条约如左: 第一条 所有中法两国间签订之有效条约内所载关于在中国进出口货物之税率、存票、子口
2、税以及船钞等项之各条款,应即撤销作废。对于关税及其关系问题此后应适用完全自主之原则,惟两缔约国对于上述及其关系问题在彼此领土、属地、殖民地及保护地内享受之待遇,不得次于任何他国实际上享受之待遇。 第二条 此缔约国在本国领土、属地、殖民地及保护地内,不得有何藉口彼缔约国人民所运输进出口之货物,征收高于或异于本国人民或任何国人民所完税之关税、内地税或任何税项。 第三条 本条约以中法两国文字合缮。 该约二份,业经校对无误,遇有意义两歧之处,应以法文为准。 本条约应于最短期内批准,批准文件于巴黎交换,自两国政府互相通知
3、批准之日起,本条约发生效力。为此两全权代表将本约二份签字盖印,以昭信守。 大中华民国十七年、西历一九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在南京签订 王正廷(印) 玛德(印) 附件一 甲大法兰西国公使玛德致大中华民国外交部部长王正廷照会 大法兰西国特命驻华全权公使玛为照会事,关于本日签订之条约第一条本公使对于附表内列举之中国货物承认得继续适用法国最低税率,至签订下节所开之协定为止。 至其他之中国货物,中国政府欲享受法国最低税率者,因法国政府限于关税制度不能将其最低税率之待遇全部允许。故决定另行议订相互协定税率之
4、协定,相应照请贵部长查照为荷。须至照会者。 右照会 大中华民国外交部长王 西历一九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玛德(印) 运入法国时享受最低税率之中国货物表 纯粹丝织品 纯粹丝织项巾 纯粹丝织绉纱 纯粹丝网 纯粹丝花边 胡椒 辣椒 肉桂 连壳及无壳豆蔻 丁香 茶叶 乙大中华民国外交部部长王正廷覆大法兰西国公使玛德照会 大中华民国外交部长王为照复事,准贵公使本日照会,关于中法两国政府现经签订条约中第一条之实施,本部长对于来照所开各节完全
5、同意。相应照复贵公使查照可也。须至照会者。 右照会 大法兰西国驻华全权公使玛 大中华民国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王正廷(印) 附件二 甲大法兰西国公使玛德致大中华民国外交部部长王正廷照会 大法兰西国驻华全权公使玛为照会事,当此次会议时,彼此以友好精神研究中法两国之各种悬案,本公使以为彼此交换意见之结果,应述明如左: (一)法国政府准备即日开议,以便签订替代一八八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中法陆路通商章程,一八八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中法续议商务专条及一八九五年六月二十日中法续议商务专条附章之新约。为中法两
6、国之利益起见,当会议进行时,关于越南现状不加变更,惟陆海边界划一征收关税之原则,应无变动,即中国沿海有效之税则,同时应适用于越南边境,但对于进出口货物现行之减税成数,在法政府方面,准备迅予结束之会议期间,仍暂有效。 (二)为发展中法两国经济关系起见,对于货物应不征收重税,因此中法两国政府对于废除厘金,认为适当。再于海关正税外,加征替代厘金之各省税捐,对于业亦属不利,法国政府深信国民政府俟新税则实行后,将于最短期内废除厘金,并切实制止前项各省税捐之征收。 (三)中国政府所欠法国之某种借款,因财政困难中止偿付。如以关税余款之一
7、部份偿付,此项借款,则为发展中法两国经济关系之一种办法。法国政府深信国民政府对此当采相当之处置也。相应照请贵部长查照为荷。须至照会者。 右照会 大中华民国外交部长王 西历一九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玛德(印) 乙大中华民国外交部部长王正廷覆大法兰西王国公使玛德照会 大中华民国外交部长王为照复事,接准贵公使本日照会关于(一)在越南边境行将施行中国新税则及截至签订新条约止,维持越南现状;(二)废除厘金之适当;(三)采取适当方法以保证偿付某种借款各节。 本部长对此完全同意。相应照复贵公使查照可也。须至
8、照会者。 右照会 大法兰西国驻华全权公使玛 大中华民国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王正廷(印) 附件三 甲大中华民国外交部王正廷致大法兰西王国公使玛德照会 大中华民国外交部长王为照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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