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革命根据地新民主主义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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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第十五章革命根据地新民主主义的法律制度第一节革命根据地的宪法性文献中共立法思想:工人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反帝反封建的人民民主专政一、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1931)背景: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在瑞金召开的第一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上通过2内容:国体:人民民主专政其中“人民”——工人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专政”——反帝反封建反官僚资本主义(镇压敌人)政体: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制(人民代表大会制的雏形)《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3人民权利:武装革命权,选举被选举权,言论、集会、结社、出版权,受教育权,民族自治权,宗教自由权,婚姻自由权

2、,等等南昌起义斗地主4意义:魅力十足第一次人民制宪,工农兵直接行使最高权力同年6月国民政府颁布《训政时期约法》宣扬党、或政府对人民“训政”,人民不可直接实施宪政5二、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1941)又叫“五一纲领”,因其为1941年5月1日通过内容:国体: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政权此时“人民”——一切抗日之人此时“敌人”——只有汉奸、日本鬼子政府:联合政府,超工农的不再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甚至不存在“谁领导谁”的问题6政体:“参议制”参议会:权力机关中共、非党的左派、中间派,各占1/3(三三制)联合政府:执行机关,对参议会负责(内阁制)中共:代表无产阶级、贫农

3、(无生产资料)左派:代表小资产阶级、农民(有生产资料)中间派:代表民族资产阶级、开明绅士1936国民政府《五五宪草》:总统制(政府向总统而非国会负责)1947国民政府《宪法》:表面内阁制(政府向国会负责但也向总统负责)7三、解放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1946)背景:1946年4月陕甘宁边区第三届参议会通过内容:国体:人民民主专政政体:人民代表会议制不再是抗日时的参议制、联合政府(非工农在外)延安宝塔山8人民权利:耕者(农)有其田,劳者(工)有其产工农普选、直选人民代表工农可用任何方式控告官员地方可制订省宪、民族自治条例省可制订省宪(=联邦制?)附:香港2017年直选特首,20

4、20年直选立法委员国民政府1947《宪法》:省县仅可制订自治法9第二节革命根据地的刑事立法一、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惩治反革命《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1931年4月)精确界定:反革命概念规定:28种反革命罪强调:主客观统一原则不足:规定“议功”、类推(非罪行法定原则)——法制的倒退、政治的需要此外,有《赣东北特区苏维埃暂行刑律》(1931年)——革命时期唯一的刑典“反革命”罪:1927孙广州·武汉国民政府首次提出10二、抗日战争时期:惩治汉奸许多边区政府制订了惩治汉奸条例其中代表:《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惩治汉奸条例》规定了18种汉奸罪汉奸:反儒家之忠孝报国,合道家之明哲保身汪

5、精卫周佛海11三、解放战争时期:取缔一切反动组织先取缔:土匪、特务、恶霸、战犯、反动党团、会道门等一切反动性质的组织再新创:“管制”刑种并新增:无期(辽之首创)(原只有主刑——死、有;从刑——剥夺、没收、罚金)宪政法:人民民主专政——“专政”:由刑法体现12第三节革命根据地的土地、劳动立法一、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土地立法——没收地主、富农等的土地本就叫“土地革命时期”《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1931)没收地主、富农、反革命组织、反动武装的土地(没收后无权再分)宪政法:人民民主专政——“民主”:由民商等法体现《中华苏维共和国土地法》土地政策:似洪别孙反蒋13二、抗日战争时期的土地立

6、法:减租减息(不没收土地)许多边区政府制订了土地法规其中代表:《陕甘宁边区土地条例》(1939)《陕甘宁边区地权条例》(1944)土地私有、买卖、出租、抵押、典权、佃权均受保护实录:三五九旅自垦南泥湾14三、解放战争时期的土地立法:没收地主土地根据“五.四指示”(《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1946、5、4)颁布了《中国土地法大纲》(1947)没收地主土地,然后再分《中国土地法大纲》15四、革命根据地的劳动立法(注:不分时期)《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1931通过,1933修订)《晋冀鲁豫边区劳工保护暂行条例》(1941)土地法:对农;劳动法:对工另有:《中华全国总工会章程》(1948)16

7、内容:集体合同、劳动合同、法定工作时间、法定最低工资、社会保障,禁用童工,女工特殊保护,劳动争议、劳动仲裁、劳动法庭,等法定最低工资:供养1——2人为标准解决争议:解放战争时期已形成协商、调解、仲裁、诉讼一整套机制人民领袖爱人民使得屁民变人民人民领袖人民爱17评价:条款不差于当今,实施有甚于当今劳工地位空前绝后,那是最需要人民的年代严格的劳动时间,过高的福利待遇后期过多的休假,滥用的罢工有所修改18第四节革命根据地的民事立法一、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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