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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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的法律制度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的主要内容及意义(一)《宪法大纲》的制定过程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初期,毛泽东同志早在创造井岗山革命根据地政权时就倡议由党中央制定“一个整个民权革命的政纲”、“使各地有所遵循”。至1930年7月党中央成立“中国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准备委员会”负责起草宪法文件。1931年11月7日第一次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在江西瑞金召开,通过了工农民主政权第一个宪法性文件――《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1934年1月的第二次代表大会作了某些修改,最重要的是在第一条内增加“同中农巩固的联合”的条款,这是毛泽东同志代表的正确路线同

2、王明“左”倾机会主义路线斗争的重要成果。(二)《宪法大纲》的主要内容该《宪法大纲》遵循党中央提出的“制宪七大原则“,规定了苏维埃政权的性质、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公民权利义务、外交政策等内容,共17条。主要内容是:1、规定了苏维埃国家性质“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国家”。所谓专政,一是将地主资产阶级(军阀、官僚、地主、资本家、豪坤、僧侣及一切剥削者)拒绝于政权之外;二是限制他们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等自由;三是使用革命武力和法庭镇压一切反革命复辟活动。2、规定了苏维埃国家政治制度是工农兵代表大会。保证工农大众参加国家管理,便于工人阶级及其政党的领导,实行民主集中制和议行合一原则,是根据革命

3、实践及苏联经验建立的新式民主制度。3、规定了苏维埃国家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工农兵及一切劳苦民众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各级政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提供力所能及的物质保障条件。4、规定了苏维埃国家的外交政策。宣布中华民族完全自由独立,不承认帝国主义在中国的特权及不平等条约。与世界无产阶级和被压迫民族站在一起,苏联是巩固的同盟者。对受迫害的世界革命者给予保护。对居住在苏区从事劳动的外国人给予法定政治权利。(三)《宪法大纲》的意义它是第一部由劳动人民制定,确保人民民主制度的根本法,是共产党领导人民反帝反封建的工农民主专政的伟大纲领。它同资产阶级的约法以及旧中国反动政府制定

4、的宪法有本质的区别。它肯定了革命胜利成果,指出斗争方向。尽管受“左”的影响,仍是划时代的宪法性文件。它的颁行调动了苏区人民的积极性,为以后制定民主宪法提供了宝贵经验。但由于受左倾机会主义的影响,它存在某些缺点和错误:混淆了民主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的界限,表现了急于向社会主义过渡的冒险主义错误;不是采取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原则,而是实行对一切剥削阶级专政的原则;关于承认民族分离的原则规定,也不符合中国民族关系的实际和所处的现状。二、工农民主政权的刑事立法原则与主要内容(一)立法原则为严厉打击反革命活动,惩办其他犯罪分子,保卫工农民主政权,各地苏维埃政府颁行了许多《惩治反革命条例》、《政治犯自首

5、条例》等。1931年12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通过的第6号训令,确立了反革命罪犯处理原则;1932年4月的第11号训令规定了审理反革命案件的原则和程序。为各地修订起草肃反条例与法令提供了法律依据。1934年4月颁行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是代表性法规和立法司法经验的结晶,上述立法的主要原则是:分清首要和附和,区别对待。对自首、自新者实行减免刑罚。罪行法定主义与类推原则相结合。废止肉刑,实行革命的人道主义。实行按阶级成分及功绩定罪量刑。(二)犯罪种类1、反革命罪。确立了两个构成要件:其一,危害的客体须是苏维埃政府及革命利益;其二,犯罪主要目的须是意图保持或复辟地主资产

6、阶级反动统治。凡具备二要件者,不论以何种方式均依反革命罪论处。2、一般刑事犯罪。值得一提的是浪费罪。1932年12月中央执行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浪费第26号训令》规定,凡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而浪费公款,致使国家受到重大损失者,即构成浪费罪。这是一项应予肯定的经验。(三)刑罚制度1、死刑。适用较多,一般情况下须经特区政府批准,一律枪决执行。2、监禁。即有期徒刑。最高十年,最低三个月。3、拘役、强迫劳动。拘役一般是“一月未满,一日以上”强迫劳动有时三日、有时半年,最长不过一年。4、褫夺公权。一般指剥夺参加政权、群众组织选举和充当红军的资格、权利。适用于监禁刑以上的罪犯。多为附加刑,亦可作独立刑种

7、施用。5、没收财产。一是没收犯罪所用之物,二是没收犯罪者本人财产一部分或全部。6、驱逐出境。将反革命分子赶出苏区。7、罚金。对犯罪分子科处罚金,多作为独立刑施用。上述刑事法规在同反革命和刑事犯罪的斗争中起过重大作用,积累了丰富经验,但也发生过扩大化等错误。三、工农民主政权的土地立法土地革命前期的土地法,主要是28年12月湘赣边界政府制定的《井冈山土地法》和各地起义后制定的《土地问题决议案》等。中期的土地法主要有,29年4月颁布的《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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