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115哈尔滨节约用水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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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1年3月15日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1年4月14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  《哈尔滨市节约用水条例》业经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1年3月15日通过,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4月14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1年4月18日哈尔滨市节约用

2、水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节约用水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水资源,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节约用水管理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开发、总量控制、科学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条例,负责全市节约用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节约用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县(市)水资源管理机构按照职责权限,负责节约用水的日常管理工

3、作。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节约用水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提高节约用水管理水平。  第六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坚持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活动,提高全民节约用水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节约用水的公益宣传。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节约用水的义务,有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的权利。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并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4、。  第八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一)研究推广节约用水技术、设备、工艺等有突出贡献的;  (二)实施节约用水技术改造项目有显著效果的;  (三)在再生水利用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四)对严重浪费水资源和私自取水等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  (五)在节约用水方面做出其他突出成绩的。  表彰、奖励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第二章用水管理  第九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市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规划、节约用水规划,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5、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和改革部门编制市年度用水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县(市)节约用水规划,会同县(市)发展和改革部门编制县(市)年度用水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纳入市节约用水规划和市年度用水计划。  第十条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用水实行计划与定额相结合的管理方式。  实行计划和定额用水管理的单位范围,由市和县(市)水资源管理机构根据单位用水规模、行业性质等有关规定划定。  第十一条市和县

6、(市)水资源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在每年末向实行计划用水管理的单位下达下一年度用水计划,并负责用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用水计划按照下列依据核定:  (一)市或者县(市)年度用水计划;  (二)省用水定额地方标准;  (三)单位水平衡测试报告;  (四)单位实际用水情况和用水计划考核结果;  (五)单位使用节约用水设施情况。  实行计划用水管理的单位应当执行用水计划,并与市、县(市)水资源管理机构签订计划用水协议。  第十二条实行计划用水管理的单位需要调整下一年度用水计划的,应当在每年

7、十二月份向市或者县(市)水资源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市和县(市)水资源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因建设、生产、经营等需要临时调整用水计划的,应当向市或者县(市)水资源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市和县(市)水资源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第十三条市和县(市)水资源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用水规模、产品结构和生产工艺等情况,确定进行水平衡测试的用水单位。  需要进行水平衡测试的用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每三年进行一次水平衡测试,确定合理用水量

8、。用水规模、产品结构或者生产工艺发生变化时,应当重新进行测试。  水平衡测试完成后,用水单位应当将测试结果报市或者县(市)水资源管理机构,领取《水平衡测试核定证书》。  第十四条用水单位用水实行超计划或者超定额累进征收水费和水资源费制度。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市或者县(市)水资源管理机构缴纳超计划或者超定额用水水费:  (一)超计划或者超定额用水百分之十以下(含百分之十)的部分,按照现行水价的二倍交费;  (二)超计划或者超定额用水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含百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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