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约用水条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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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制定《西宁市节约用水条例》的说明西宁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西宁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8月21日审议通过了《西宁市节约用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我受西宁市人大常委会的委托,现就《条例》的有关情况作一说明: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市与全国许多城市一样,属水资源重度缺乏城市,我市水资源总量为13.14亿立方米,仅占全省水资源总量的2.1%,工程性缺水以及流域资源性缺水矛盾日益突出,缺水程度日趋严重。与此同时,水价不合理、节水措施不落实等问题也同时存在。2006年,在水利部等国家有关部委的大力支持下,我

2、市被列为“十一五”期间第一批国家级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城市,《西宁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也于2007年7月9日通过国家水利部审查。试点工作的实施,不仅对实现西宁市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且对我国西部干旱地区的节水型社会建设将起到典型示范作用。为了配合建设国家级节水型社会试点城市的需要,7推动我市节约用水工作,减少用水浪费,加快我市创建节水型城市的步伐,使节约用水工作更好地服务于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有必要制定符合我市市情,具有可操作性的地方性法规,切实将我市节水管理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二、制定条例的过程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2009年初,由市政

3、府法制办、市水务局组成了起草小组,市人大农环委、市人大法制委提前介入,在对我市用水户、供水企业计划用水情况开展立法调研的基础上,由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牵头,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市水务局赴外地就城市节约用水情况进行了立法考察,在学习借鉴兄弟城市成功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草拟了《条例(草案)》,并于2009年5月28日分别将《条例(草案)》在政府门户网站和《西宁晚报》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并分送四区三县、市直各有关部门书面征求意见。市政府先后三次分不同类型召开了由省市行政执法部门、区县政府、法律专家和行政相对人参加的座谈、论证、协调会,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通过座谈、协调、论证、信函、电话

4、、传真、短信、电子邮件等形式共收集到意见和建议70余条。通过充分吸收公众意见和建议,认真研究,反复修改,形成了《西宁市节约用水条例(草案)》。《条例(草案)》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后,有关专门委员会又组织市人大法制委、市政府法制办、市水务局、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供水企业、用水户7代表,并邀请省人大农牧环保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咨询组成员等有关方面的领导和专家学者进行了座谈,广泛听取修改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有关专门委员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初审,就其必要性、合法性、可行性作了认真审查,提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在第二十一次会议上,各位委员认为制定该条例是十分必要的,也提

5、出了具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对这些意见建议,经归纳整理后,按照统一审议的立法要求,法制委员会于8月10日组织召开了由市人大农牧环保委员会、市政府法制办、市水务局负责人,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咨询组成员、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参加的论证会,对这些建议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形成了《西宁市节约用水条例(草案)(表决稿)》,并经法制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建议,主任会议同意,提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二次审议通过。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一)关于《条例》的适用范围《条例》第二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也就是说,节约用水管理的调整范围不仅在城市,而且也包括农

6、村。但农村与城市的节约用水管理角度是不同的,在城市实行计划用水,在农村,主要是由政府加大投资力度,加大农业基础设施、节水农业设施和雨水积蓄设施的建设,在保证人畜饮水安全的基础上,因地7制宜推广节水灌溉,提高水的有效利用率。(二)关于实行计划用水的问题计划用水是节约用水的前提和主要工作手段之一,也是我国用水的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明确规定“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国务院也明确提出要科学制定各类用水定额和非居民用水计划。根据上述规定,《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节约用水实行计划用水户和非计划用水户分类管理,并规定,纳入取水许可管理使用自建供水设施的、月用水量达到有关规定标准

7、的和从事洗车、洗浴等高耗水行业的纳入计划用水户管理。非计划用水户的用水主要是指居民等月用水量未达到规定标准的用水户,目前这部分用水户造成的水资源浪费问题不太突出,《条例》只对这部分用户的用水行为、节水设施的使用进行了一定规范,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对居民用水应当逐步推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制度,考虑到推广阶梯水价有一个过程,《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非计划用水户用水可根据条件阶梯式计量水价,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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