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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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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市人民政府市政府令第41号 青岛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 《青岛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青岛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企业职工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和职业病的伤害后获得医疗、生活保障和经济补偿,促进企业的安全生产,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城镇的国有企业、县以上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单一或混合型经济所有制企业。企业职工(指企业所有从业人员,下同)是工伤保险对象。第三条工伤保险是强制性的社会
2、保险。企业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第四条工伤保险实行社会管理和企业管理相结合,以社会化管理为主。第五条工会有权对企业和社会保险机构的工伤保险工作进行监督。第二章工伤认定及伤残鉴定第六条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企业应当积极组织抢救,按照规定及时向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和工会等有关部门报告,并同时报社会保险机构;对不属于劳动安全监察范围的,应当直接报告社会保险机构。第七条职工在下列情况下负伤、致残或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保险范围。:(一)在本企业生产工作区域内,从事日常生产、工作或企业临时指派的工作,或遭受非本人所能抗拒的意外伤害的
3、;(二)经企业安排或同意,从事与企业生产,工作有关的研究,发明、创造或者技术改造工作的;(三)紧急情况下,未经领导指定从事有益于本企业工作的;(四)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毒、有害物质造成职业病的;(五)为维护社会和人民利益抢险救灾和见义勇为的;(六)乘本单位班车上下班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或遭受不可抗拒的意外伤害的;(七)在因公出差或工作调动途中,遭受意外伤害或患急病的;(八)从事日常生产、工作或企业临时指派的工作,因意外事故失踪的;(九)复员、转业军人因公、因战致残后旧伤复发的;(十)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区(市)以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工伤的。
4、第八条在生产工作中,由于自杀、自残、斗殴、酗酒以及本人违法犯罪行为造成伤残或死亡的,不属于工伤。第九条职工患职业病,经青岛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职业病防治机构确诊后,由当地医务劳动鉴定机构认定。第十条工伤或患职业病的职工在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后,由企业向所在地的医务劳动鉴定机构提出鉴定申请,医务劳动鉴定机构根据有关规定作出伤残等级和劳动能力的鉴定,并注明护理依赖程度。对达到伤残等级标准的,发给因工致残等级证书。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在工伤、职业病鉴定后,及时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手续,职工应当如实提供供养直系亲属的有关情况。社会保险机构根据有关证材料确定待遇。第三章
5、工伤保险待遇第十二条职工工伤,应当到指定医院治疗。治疗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全额报销;住院治疗的,按在本市辖区内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最高标准的三分之二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外地医疗的,交通费、住宿费由单位按因公出差规定报销。治疗期间工资、各种补贴和福利待遇均由企业按照原标准给发。第十三条 职工工伤的医疗期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医疗期满后,如旧伤复发,由单位申报,经区(市)以上医务劳动鉴定机构认定,在旧伤治疗期间,可以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第十四条 伤残职工需要安装假肢、镶牙、义眼和配置轮椅、拐杖等康复器的,由指定治疗机构提出意见,经医务劳动鉴
6、定机构认定,社会保险机构批准后,予以报销相关费用。康复器具应当限于辅助生产劳动及日常生活所必须的国内普及型产品。第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发给定期伤残抚恤金,标准按照评定伤残等级时的本市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计算,一、二级的为90%,三四级的为80%(本人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社会平均工资的,按本人月平均工资计算),并继续享受国家规定的取暖补贴以及供养直系亲属的医疗待遇;(二)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本市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一至四级的发放标准依次为24、22、20、18个月;(三)易地安家的,
7、发给易地安家补助费,标准为6个月的本市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所需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途中伙食补助费,按照本企业职工因公出差的标准报销。第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需要护理的,护理费标准暂定为:一级的每月100元,其中伤残程度特别严重、饮食起居又需人扶助的,每月150元;二级的每月80元;三级的每月60元;四级每月50元。根据居民生活水平状况,护理费标准由青岛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相应调整。第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享受以下待遇:(一)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本市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五至十级的发放标准依次为16、14、12、1
8、0、8、6个月;(二)由企业安排适当工作,如果企业安排工作有困难,五、六级的,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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