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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华夏银行文件华银发〔2009〕830号关于印发《华夏银行非金融机构法人客户授信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分行,各地区信用风险管理部:根据《华夏银行授信制度管理细则(试行)》(华银发〔2009〕301号)有关授信制度分级管理规定,按照上位制度仅对业务进行原则性规范的要求,保持授信制度、部门职责、岗位要求相统一,总行对《华夏银行非金融机构法人客户授信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将原办法中承担某项具体工作的具体部门名称统一调整为该业务的管理部门。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九年十一月十九日19华夏银行非金融机构法人客户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授信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华
2、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统一授信管理,是指我行对客户统一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以下简称“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统一控制的信用风险管理制度,包括授信额度管理和授信业务管理。第三条我行对客户实行统一授信管理,对每个信贷客户都应依据本办法进行授信,核定授信额度,并在授信额度内开展授信业务。第四条授信业务,是指在授信额度内对客户提供的各类表内外授信。表内授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
3、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等;表外授信包括贷款承诺(或贷款意向)、保证、保函、信用证、票据承兑、代付等。第五条授信管理遵循“四统一”原则,即授信主体统一、授信形式统一、授信币种统一和授信对象统一。19(一)授信主体统一。我行系统内只能由一个管理部门或委员会统一审核批准对客户的授信,不能由不同部门分别对同一或不同客户,不同部门分别对同一或不同信贷品种进行授信。(二)授信形式统一。对同一客户不同形式的信用发放都应置于该客户的授信额度之内,做到表内业务授信与表外业务授信统一。(三)授信币种统一。对授信客户办理本币业务授信和外币业务授信,均须控制在同一授信额度内。(四)授信对象统一
4、。授信对象必须是法人或经法人授权的客户,对不具备法人资格或未获法人授权的客户不能授信。第六条我行实行信用风险垂直集中管理体制,信用风险管理部是全行信用风险管理的专门机构,负责对全行授信审批、放款管理、运行监控和资产保全等各环节的信用风险进行集中统一管理,分为总行信用风险管理部、地区信用风险管理部和地区信用风险管理部分部三级。第七条我行授信审批分为授权审批和授信审批委员会审批两种方式。授信审批委员会审批是指总行首席信用风险官或地区首席信用风险官在授权权限内,根据授信审批委员会意见行使审批权限的方式。授权审批是指有权审批人在授权权限内行使授信批准权的审批方式。第二章授信客户及条
5、件第八条19授信客户,是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与我行已建立或拟建立信用关系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对于没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应取得其法人的授权或转授权。第九条授信客户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二)符合我行信贷投向,不属于国家淘汰类或我行禁止介入的产业;(三)授信业务符合我行相关业务的管理办法或规定;(四)符合我行信用等级准入要求;(五)如新客户信用等级为BBB级及以下,其保证人的信用等级须达到AA级(含)以上,或提供符合我行要求的抵质押担保。化解不良贷款保全业务涉及的授信客户,在同时满足(一)、(二)项条件的情况下,其余条
6、件可视实际情况适当放宽。第十条对在我行已有信贷余额的授信客户,若不符合上述条件,应及时调整授信条件或将其列入退出客户名单;对暂时难以退出的,应逐渐降低授信额度。第十一条我行不得对以下用途的业务进行授信:(一)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或项目;(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以授信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和增资扩股;(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等投资;19(四)其他违法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项目。第十二条授信客户未按国家规定取得以下有效批准文件之一的,或虽然取得,但属于化整为零,越权或变相越权和超越授权批准的,我行不得提供授信:(一)项目批准文件;(二)
7、环保批准文件;(三)土地批准文件;(四)其他按国家规定需具备的批准文件。第十三条在对授信客户进行调查和分析的过程中,应关注和搜集集团客户及关联客户的有关信息,有效识别授信集中风险及关联客户授信风险。第十四条为避免分行间对同一法人客户交叉授信,各分行在办理客户授信业务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在基本营销区域内,由所在地分行优先办理客户的授信业务;(二)对基本营销区域外的同一法人客户,实行单一分行授信制度,对基本营销区域外的已有我行分行授信的客户,其他分行不得介入该客户的授信业务。19基本营销区域是指所在地分行营销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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