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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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铜陵市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促进渔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产品,是指来源于渔业的供人们食用的未经加工制作的鲜活、冰冻、冷藏鱼类、甲壳类(虾、蟹)等动物类水产品。本办法所称水产品质量安全,是指水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水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能够保障人的健康、安全要求。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产品生产、销售、检测和监督管

2、理的单位与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安排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经费,用于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采取措施,建立健全水产品质量安全服务体系,提高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第五条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水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引导水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促进优质水产品的发展,保障水产品的质量安全。第六条7市、县(区)人民政府渔业行

3、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产品生产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养殖证的监督管理,逐步推行渔业生产准入制度;负责水产品生产过程中投入品的监督管理,落实渔业档案制度,推进水产品无公害认证;负责水产品产地检疫工作;负责调查处理水产品生产者销售不合格水产品行为;负责制定水产品年度监测计划并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水产品进行监督抽查检测;负责指导水产品批发市场设立水产品检疫检测机构开展补检。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水产品市场经营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负责监督指导水产品商场(超市)和集(农)贸市场开办者履行

4、质量监管职责;负责调查处理水产品经销商销售不合格水产品行为,处理消费者投诉。市、县(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餐饮业和医院、学校、机关等集体用餐单位加强水产品进货索证管理,预防水产品公共卫生事件。其他相关部门依法按照职责协同做好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相关工作。水产品生产者、经营者是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对其生产和经营的水产品质量负责。第七条 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引导、推广水产品健康养殖和标准化生产;鼓励和支持生产优质水产品;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有关水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水产品。第八条 

5、鼓励并扶持渔业合作经济组织和技术推广、检验检测机构等组织为水产品生产和经营活动提供产品运销、信息咨询、技术服务、产品检验、标准化指导等各类服务。第二章水产品产地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域滩涂养殖规划制度,明确适于养殖水域滩涂养殖功能区范围,并采取措施,加强水产养殖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水产品生产条件。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进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的标准化生产示范区(场)、健康养殖示范区(场)和无公害水产品基地的建设。7第十条 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区域养殖、捕捞水产品

6、和建立水产品生产基地。禁止向水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第十一条 水产养殖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水产品生产者应当合理使用渔药、饲料、肥料等渔业投入品,防止对水产品产地造成污染。第三章 水产品生产第十二条实行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凡在养殖规划确定的可养殖水域滩涂内从事水产养殖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取得养殖证,并严格按照养殖证所规定的养殖区域、类型、方式等内容进行水产生产活动,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从事水产苗种生产应当在依法取得养殖证后,经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7、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自育、自用的水产苗种除外。第十三条 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技术要求或操作规程,并加强对水产品生产的指导。第十四条 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产苗种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加强对渔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渔业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及水产品的产地检疫检验。依法建立健全渔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和水产苗种生产许可制度。鼓励养殖单位使用优质配合饲料、高效低毒低残留鱼药和微生态制剂。第十五条7 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稳步推进无公害水

8、产品产地认定、产品认证,大力发展无公害水产品,积极鼓励绿色、有机水产品的生产,指导和监督无公害、绿色、有机水产品生产企业合法加贴和使用无公害、绿色、有机水产品标志。禁止伪造和冒用前款规定的各类标志。第十六条水产技术推广部门应当大力引进、推广健康水产养殖技术和优良水产品种,加强对水产品养殖者质量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第十七条 水产品生产者生产的水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并建立水产品生产、用药和销售记录,如实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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