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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指标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文件国管资〔2011〕167号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指标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各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工作要求,加强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管理,严格控制公务用车数量,降低机关运行成本,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11〕2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首都交通科学发展加大力度缓解交通拥堵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10〕42号),我们制定了《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指标管理办法》,现
2、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二日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指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管理,严格控制公务用车数量,降低机关运行成本,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11〕2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首都交通科学发展加大力度缓解交通拥堵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10〕42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所属在京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指标管理,适用本办法。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所属在京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指标管理,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实行
3、指标管理的公务用车,包括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含轿车、越野车、旅行车、大客车等。第四条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负责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所属在京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指标管理,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中直管理局)负责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各部门及其所属在京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指标管理。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应当从严审核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指标,确保公务用车数量零增长。第五条各部门及其所属在京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公务用车指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实行公务用车编制管理,且编制有空缺;(二)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经国管局、中直管理局批
4、准;(三)处置一辆,更新一辆,不增加本单位公务用车数量;(四)公务用车购置经费来源符合有关规定。第六条各部门及其所属在京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公务用车指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用车单位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二)所在部门审核同意后分别报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并提供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购置经费预算批复文件及编制和处置证明复印件;(三)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审核同意后,向用车单位所在部门复函;(四)用车单位凭复函,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采购公务用车后,凭政府采购验收单、购车发票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分别到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办理公务用车更新证明,作为公务用车指标凭证。各部门申请机关本
5、级公务用车指标的,凭复函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到国管局、中直管理局直接办理公务用车更新证明;(五)用车单位凭公务用车更新证明,在北京市车辆购置税征稽部门缴纳车辆购置税后,到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六)用车单位将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分别报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备案。第七条各部门及其所属在京行政事业单位因新设机构、调整职能、处置突发事件等特殊原因,需要在年度配备更新计划外配备更新公务用车的,由部门审核后分别报国管局、中直管理局申请核发公务用车更新证明。第八条各部门及其所属在京行政事业单位之间调剂公务用车,需要办理过户手续的,凭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出具的调拨凭证,到北
6、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手续。第九条各部门及其所属在京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公务用车指标管理规定,不得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和信息,不得伪造、涂改公务用车更新证明和调拨凭证,不得通过参加北京市小客车指标摇号方式购置公务用车。第十条国管局、中直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指标管理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不予核发公务用车指标,并依照中办发〔2011〕2号文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在京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指标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国管局会同中直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
7、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主题词:公务用车 管理 办法抄送: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2011年4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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