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不动产登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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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不动产登记审批事项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不动产登记的申请和办理。二、项目信息(一)项目名称: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不动产登记(二)子项名称:无(三)审批类别:行政许可(四)项目编码:12003三、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确认。四、审批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三款:“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12(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一款:“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

2、管部门负责,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制定。”(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七条:“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四)《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第三条:“国土资源部委托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直接办理在京中央单位国家机关用地的土地登记和发证。”五、受理机构北京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六、决定机构自然资源部七、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八、申请条件(一)申请人条件申请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

3、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121.取得主管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准登记的证明文件(《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第7条);2.取得合法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或权利证明书(《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16条)。(三)有如下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22条):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2.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3.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九、申请材料(一)申请材料清单序号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分数纸质/电子要求备

4、注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1纸质2权籍调查成果:(1)权籍调查成果确认单;(2)宗地界址点成果表;(3)宗地图。原件1纸质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原件1纸质4核发过土地权利证书的提交土地权利证书原件1纸质5原件/复印件1纸质12有地上建筑物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核验合格证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门楼牌编号证明信等地上物权属证明文件6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1)企业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不具备企业独立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

5、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等材料;属于境内金融企业法人、保险企业法人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提交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金融许可证、保险许可证等材料;(2)非企业法人,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不具备独立非企业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和申请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4)委托办理的,提交不动产登记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1纸质7主管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准登记的证明文件原件1纸质(二)申请材料提交申请人可通过窗口报送方式提交材料。十、申

6、请接收窗口接收:北京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十一、办理基本流程121.申请:申请人到北京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窗口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材料;2.受理:窗口接件,并当场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如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材料;如不符合受理条件,做出不予受理决定,告知申请人;3.审核: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如需实地查看,到现场实地查看;如需公告,进行公告;审核中材料不齐全的,出具《不动产登记补充材料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进一步提交补正4.材料;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做出不予登记决定,告知申

7、请人;5.登簿:符合登记条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6.发证:颁发《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办理流程图见附件1。十二、办理方式(一)新办1.收件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122.审核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3.登簿符合登记条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4.发证颁发《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二)依申请变更、转移1.收件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2.审核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3.登簿符合登记条件,记载

8、于不动产登记簿。4.发证收回原《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颁发新的《不动产权证书》。(三)补证1.收件受理1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2.审核申请人是否为原权利人,遗失声明的内容是否与申请内容一致,是否在网站上公告。3.登簿符合登记条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4.发证补发《不动产权证书》。(四)依申请注销1.收件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2.审核不动产注销登记证明文件应当合法有效。3.登簿符合登记条件,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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