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杭农村合作银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余杭农村合作银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ID:40171079

大小:25.00 KB

页数:5页

时间:2019-07-24

余杭农村合作银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_第1页
余杭农村合作银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_第2页
余杭农村合作银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_第3页
余杭农村合作银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_第4页
余杭农村合作银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_第5页
资源描述:

《余杭农村合作银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余杭农村合作银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余杭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实行资金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协调统一,促进本行业务的稳健发展,根据《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资金管理办法》(浙信联发[2004]11号)和人民银行、银监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行资金管理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集中营运、提高效益”的原则。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是指总行对全行资金拥有调控权,资金营运部负责资金的日常调配和管理,并对资金的流动性、安全性、效益性负责;营业部负责会计核算,并对资金的安全性负责;支行根据总

2、行信贷管理有关规定,制订和实施本单位的资金营运计划,并对其资金的安全性、效益性负责。集中营运、提高效益是指全行资金在保证支付和清算资金的前提下,由资金营运部集中开展债券投资、资金调剂和同业资金融通业务,并按成本与收益匹配的要求,加强资金运用,提高资金营运效益。第三条本办法的资金仅指本行通过资本筹集、负债业务等形成的全部资金,在信贷计划资金营运后积余的各项资金。第二章准备金及清算资金管理第四条-5-本行法定存款准备金由总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缴存范围和比例统一向当地人民银行缴存。具体由会计财务部落实专人按旬编制《法定存款准备金缴存调整计算表》交营业部

3、清算中心(以下简称清算中心),清算中心必须在每旬项目电报后3个工作日内,按《法定存款准备金缴存调整计算表》足额、及时办理缴存业务。第五条支行一律在清算中心开立结算账户,所有资金必须存放于清算中心,不得在其他金融机构开立结算账户和存放资金,严禁在证券交易市场等开立各类资金账户。对因代理签发三省一市汇票、全国汇票业务确需在其他金融机构开立结算账户的,须报经会计财务部批准同意,并对该账户存放资金实行限额管理。第六条本行为保证结算、票据、约期存款等业务合作与开展,须在其他金融机构开立结算账户的,必须经分管行长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第七条清算中心建立资金头寸日报

4、制度,将资金头寸情况及时报送资金营运部和分管行长。第八条本行资金在各同业结算账户的调配管理实行备案和核准制。对为确保支付清算、现金出库等需要,在杭州人行、余杭人行、省联社清算中心、余杭农行、余杭工行五个账户之间的资金汇划实行备案制,由清算中心负责人签字审批,临柜结算柜员办理,并随资金头寸日报表报送资金营运部备案。对非上述五个账户之间的资金汇划,或其他资金融通业务形成的资金汇划实行核准制,由资金营运部交易员填制资金划拨审批书,经资金营运部、营业部负责人审核批准后,临柜结算柜员方可办理资金汇划。第九条-5-支行要落实专人,加强资金监控。对代理签发工行、农

5、行三省一市汇票或全国汇票,一个工作日内单笔(含单户多笔)300万元以上的业务和同一工作日内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单笔2000万元以上的资金汇划,应实时或提前通知清算中心。第十条支行、清算中心应落实专人,按照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定期核对各结算账户的资金余额,按月双人勾对各结算帐户的资金往来,查明未达,确保资金安全。第十一条总行对支行上存资金不结计利息,实行返利考核。返利考核实行按季测算,按年清算。上存资金以每季结息日超额存款准备金利率的200%的价格测算返利额,年终累计增加各支行年度考核的综合效益。第三章调剂资金管理第十二条资金调剂是指本行与浙江省农信系统内的合

6、作银行(信用联社)按照平等协商、有偿使用的原则进行的资金往来业务。第十三条资金调剂由总行资金营运部统一实施,支行与其他金融单位及支行之间不得开展资金调剂业务。第十四条调剂资金利率根据不同期限,实行随行就市,双方协商确定。第十五条调剂资金一律在“调入调剂资金”和“调出调剂资金”会计科目进行核算。本行调入(含拆入)资金占同期各项存款比例不得超过4%;调出(含拆出)资金占同期各项存款比例不得超过8%。第十六条-5-资金调剂由资金营运部按本行或对手方需求,商妥期限、利率、金额、结息方式等要素,填制《余杭农村合作银行资金调剂业务审批书》(附件),报分管行长审批

7、同意后,逐笔签定书面合同,交营业部会计部门办理资金汇划。第十七条资金营运部建立调剂资金管理台账,加强与营业部会计部门的核对,确保调剂资金本、息的按期收回。第四章同业融通资金管理第十八条同业融通资金由总行相关职能部门统一实施,营业部负责相关会计核算,支行不得对外办理同业融通资金业务。第十九条融通资金的方式主要有:同业拆借,商业票据的转贴现,证券、贷款、票据的回购和信贷资产转让,保理业务等。第二十条融通资金应坚持“先系统内后系统外”的原则。第二十一条同业拆借管理:1、同业拆借业务是指本行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基于信用担保的情况下,进行短期融通资金的业务。同业

8、拆借包括场内拆借和场外拆借,场内拆借是指通过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办理的信用拆借;场外拆借是指未通过银行间同业拆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