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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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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巡回举办全体执法人员培训班主讲人:赵玉军执法文书相关知识检验报告解读执法案卷点评主要内容:一、“先行登记保存”与“查封、扣押”九大区别;二、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流程图;三、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四、解读药品检验报告书(假劣药品的定性);五、当事人对药品检验结果有异议怎么办?六、《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81条的适用;七、执法要“留痕”;八、制作调查(现场)笔录注意事项;九、执法案卷点评。实施行政处罚的原则:一)、法定依据的原则二)、法定程序的原则三)、公正、公开的原则四)、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五)、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
2、组织合法权益的原则一、“先行登记保存”与“查封、扣押”九大区别:大家平时可能在运用“先行登记保存”与“查封、扣押”中随意性比较大或者没有深入探讨这个问题我认为大家在日常执法过程中千万不能忽视这看似简单的“先行登记保存”与“查封、扣押”,“先行登记保存”与“查封、扣押”不同之处表现在九个方面一是适用依据不同。二是行为性质不同。三是行为目的不同。四是实施条件不同。五是实施对象不同。六是实施主体不同。七是控制方式不同八是处理决定不同九是法律后果不同。一是适用依据不同前者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3、,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新: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执法人员应当填写《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审批表》,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时,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具《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4、,应当回避。)后者适用《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第六十五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对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抽查检验应当按照规定抽样,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已立案的案件应当填写《立案通知书》(附件5),交付当事人。对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有关材料和已经造成医疗器械质量事故或者可能造成医疗器械质量事故的产品及有关资料,可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执法人员在查封、扣押物品前应当填写《查封(扣押)审批表》(附件3),
5、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批准。查封、扣押物品时,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查封(扣押)决定书》(附件4)。对查封、扣押的物品,应当在7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填写《查封(扣押)延期审批表》(附件6),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作出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决定后应当及时填写《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附件7),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填写《检验
6、(检测、技术鉴定)告知书》(附件8),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 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填写《解除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或者填写《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附件9),解除查封、扣押。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查封(扣押)决定书()查扣决〔〕号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联系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你(单位)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决定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限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我局将于查封(扣押)期限内作
7、出处理决定(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另行作出决定并告知)。在查封(扣押)期间,未经本局批准,不得擅自使用、销毁或者转移。你单位可以对本决定进行陈述和申辩。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向法院起诉。查封(扣押)物品保存地点:查封(扣押)物品保存条件:附:查封(扣押)物品清单(公章)年月日本决定书于年月日时分收到。接收人签字:执法人员签字:、注:本文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存档,第二联交当事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
8、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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