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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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某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资金集中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防范资金风险,充分发挥财务公司职能作用,依据中国银监会《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合营公司、分公司、经费单位、社会团体和改制单位等有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单位,以下统称成员单位。第三条财务公司行使集团资金集中管理职能,包括账户集中、货币资金(含商业汇票)集中、资金结算集中、筹资管理、预算监控、担保管理、保险代理、资金风险管理等:(一)负责成员单位银行账户和财务公司账户管理;(二)负责成员单位无限制用途

2、资金结算和清算,并代管有限制用途资金;(三)负责集团公司对外筹资,协助其他成员单位对外筹资;(四)负责成员单位资金预算执行的控制与监督检查;(五)负责集团公司担保管理;(六)代理成员单位保险业务;(七)办理成员单位委托贷款和委托投资;(八)负责集团资金风险管理;(九)负责集团资金管理信息系统的管理;5(十)集团公司授权的其他管理职能。第二章账户管理第四条成员单位统一在财务公司开立账户。日常结算一律通过在财务公司开立的账户办理。财务公司在合作商业银行开立系统直联账户和非系统直联账户。第五条成员单位应严格遵守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

3、理办法》等规章制度,财务公司依法对成员单位的账户和日常结算进行监管。第六条未经批准,成员单位不得在银行开立任何形式的账户,对因纳税等特殊事项,确需在银行开立(保留)账户的,须向财务公司递交申请,由财务公司拿出意见后报集团公司或股份公司审批。第七条各成员单位经批准在银行开立的账户由财务公司代管。成员单位经批准自主管理的账户,应按月向财务公司报送银行账户对账单及相关资料,接受财务公司监管。第八条经批准,异地子公司可在当地一家银行开立基本账户,该账户仅限于经费零星支付。第九条各成员单位开通银行网银系统等增加(或变更)账户功能等,应向财务公司报备。第三章资金归集管理第十条集团公司无限制用途

4、资金存入财务公司账户,有限制用途资金及商业汇票等由财务公司代管。第十一条物流类子公司货币资金全部存入财务公司,商业汇票、信用证等自主管理;其他子公司(含下属单位)货币资金全部存入财务公司,商业汇票等由财务公司代管。5第十二条成员单位贷款取得资金或通过发行债券等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应合法合规将资金转入在财务公司开立的账户。严禁以各种理由将资金滞留在其他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中。第十三条对上市公司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取得的资金,监管部门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四条财务公司收到成员单位(不含物流子公司)商业汇票后,在资金系统中实时登记票据信息,并交由银行代为保管,财务公司负责对代管票据进行

5、监控。第十五条成员单位有权自主选择在财务公司的存款种类;成员单位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利息,比照商业银行同期同种类利率执行。第十六条财务公司对存量资金在保证安全性、流动性基础上开展运作,以提高资金效益。第十七条财务公司实行资金集中管理,不改变各成员单位对自有资金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财务公司不得直接或变相侵占成员单位的资金收益。第四章资金结算管理第十八条财务公司应向成员单位提供优质服务并免收结算业务手续费。收取的中间业务手续费,不得高于金融机构收费标准。第十九条财务公司应为成员单位提供安全、高效、便捷的网上结算服务和柜台结算服务。网上结算可以办理汇款、成员单位间转账、查询以及其他业务

6、操作;柜台结算服务原则上只受理提取备用金及其他因特殊情况需要线下处理的业务。第二十条集团公司安排用商业汇票进行对外支付的,按财务部门和财务公司有关规定执行。5第二十一条成员单位对付款指令的真实性、正确性和合法合规性负责,财务公司对付款指令中要素的完整性进行审查。第二十二条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便于财务公司头寸管理,成员单位当日累计付款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应于付款前一个工作日在系统内向财务公司提交付款计划;500万元以上的大额资金支付要提前2个工作日向财务公司申请资金计划并在付款前一个工作日在系统内向财务公司提交付款计划。第五章筹资管理第二十三条财务公司为成员单位提供贷款

7、和票据贴现等金融服务。财务公司为成员单位提供贷款和票据贴现时,应遵循市场化原则。同等条件下成员单位应优先从财务公司融资。财务公司不能提供融资或融资成本高于商业银行时,成员单位可自主决策。自行融资(包括贷款和贴现等方式)的成员单位,每季度应向财务公司报送融资情况。成员单位应在每年年末向财务公司提交下一年度融资预算。第二十四条财务公司为成员单位提供委托贷款和委托投资金融服务。为成员单位提供委托贷款服务,财务公司不垫资。提供委托贷款和委托投资金融服务,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等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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