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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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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管理执法行为规范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管理执法行为,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执法活动,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城市管理执法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行动指南,遵循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坚持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自觉接受监督。 第四条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维
2、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五条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团结协作、勇于担当、服从指挥,自觉维护城市管理执法队伍的尊严和形象。第二章执法纪律 第六条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坚定执行党的政治路线,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第七条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廉洁纪律,坚持公私分明、崇廉拒腐、干净做事,维护群众利益,不得从事违反廉洁纪律的活动。 第八条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依据法定权限、范围、程序、
3、时限履行职责,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选择性执法; (二)威胁、辱骂、殴打行政相对人; (三)工作期间饮酒,酒后执勤、值班; (四)为行政相对人通风报信、隐瞒证据、开脱责任; (五)打击报复行政相对人; (六)其他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与行政相对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关系时,应当回避。第三章办案规范 第九条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采取文字、音像等方式对城市管理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实现可回溯管理。 第十条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实施执法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告知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
4、条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全面、客观、公正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时,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十二条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查封场所设施、扣押财物。 对先行登记保存或扣押的财物,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截留、损毁或者擅自处置。第四章装备使用规范 第十三条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使用执法车辆,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保持车辆完好、整洁。禁止公车私用。 非工作需要,不得将执法车辆停放在公共娱乐场所、餐馆酒楼等区域。 第十四条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实施执法时,应当按照规范使用通讯设备,保
5、持工作联络畅通,不得超出工作范围使用通讯设备。 第十五条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实施执法时,应当开启音像设备,不间断记录执法过程,及时完整存储执法音像资料,不得删改、外传原始记录。第五章着装规范 第十六条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实施执法时,应当穿着统一的制式服装,佩戴统一的标志标识。 第十七条城市管理制式服装应当成套规范穿着,保持整洁完好,不得与便服混穿,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 第十八条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按规定佩戴帽徽、肩章、领花、臂章、胸徽、胸号等标志标识,不得佩戴与执法身份不符的其它标志标识或饰品。第六章仪容举止和语言规范
6、 第十九条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保持头发整洁,不得染彩发。男性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不得留长发、烫卷发、剃光头和蓄胡须。女性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实施执法时应当束发,发垂不得过肩。 第二十条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实施执法时,应当举止端庄、姿态良好、行为得体,不得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不得在公共场所或者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 第二十一条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实施执法时,应当先向行政相对人敬举手礼。 第二十二条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礼貌待人,语言文明规范,不得对行政相对人使用粗俗、歧视、训斥
7、、侮辱以及威胁性语言。 第二十三条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实施执法时,一般使用普通话,也可以根据行政相对人情况,使用容易沟通的语言。第七章实施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是本规范实施的责任主体,应当组织辖区内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学习、训练,在实施执法时严格执行本规范。 第二十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管理执法人员执行规范情况的监督检查,纠正违反本规范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对违反规范的有关人员进行处理。 省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市县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组织实施规范情况的监督,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和考核
8、评价。对组织实施不力的,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或实施约谈。 国务院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全国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落实本规范工作情况。 第二十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采取设立举报电话、信箱等方式,畅通群众投诉举报城市管理执法行为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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