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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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榆政发〔2009〕35号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榆林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2009年4月21日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八日  榆林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建立政府运用经济手段平抑市场价格的调控机制,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安定人民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务院

2、、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价格调节基金(以下简称价调基金)是由政府多渠道筹集,用于稳定与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副食品等重要商品价格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价调基金工作实行统一政策,市、县区分级征收和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价调基金征收和管理实行在政府领导下,由政府设立的价调基金领导小组决策,价调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价调基金办公室)运作,财政、监察和审计部门监督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价调基金领导小组由市、县区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价格工作的领导任组长,同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任

3、副组长,发展改革、监察、审计、地税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价调基金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价调基金日常管理工作。价调基金办公室主任由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兼任。  第六条市、县区价调基金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价调基金工作,审定基金项目立项使用计划,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报批程序审批价调基金的使用。市价调基金领导小组根据价格调控需要,提出征收标准调整方案,报市政府审定。  市、县区价调基金办公室负责价调基金的日常管理。负责组织协调价调基金征收、使用工作;负责编制价调基金年度立项使用计划和使

4、用项目考察;组织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价调基金领导小组制定的相关政策、决定的执行情况;协调解决价调基金征收、管理、使用中的相关问题。    第二章  价调基金的筹集  第七条价调基金的来源  (一)财政拨款。市、县区政府根据当年财政罚没款收缴情况,从中按适当比例拨付的作为价调基金的资金;  (二)向社会筹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向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征收的资金;  (三)其它来源。  第八条价调基金的征收范围及标准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业生产、商品经营、交通运输、公路建设、建筑安

5、装、房地产开发销售、邮政通讯、金融保险、旅店、餐饮、娱乐、旅游服务以及其他有生产经营、服务和劳务性收入的国有、集体、民营、合资企业、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均为价调基金交纳义务人(价调基金征收标准详见附表)。  第九条价调基金主要由市、县区地税部门代征。根据工作实际,也可以委托城建、房产、交通、公安交警等部门代征。  第十条 市、县区有关部门征收价调基金的责任范围  (一)地税部门按照税收征管范围负责代征工业企业,商业批发及零售企业,石油、煤炭、电力、天然气销售企业,金融、保险、邮政、通讯企业以及服务业的价调基金。

6、  (二)价格部门负责代征中介服务机构、旅游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价调基金。  (三)城建管理部门负责代征建筑安装业的价调基金。  (四)房产管理部门负责代征房地产开发销售业的价调基金。  (五)交通部门负责代征公路建设施工企业的价调基金。  (六)公安交警部门负责代征营运性机动车辆的价调基金。  (七)财政部门负责财政罚没款的划拨。  第十一条 煤炭生产、加工企业已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不再征收价调基金。亏损企业、公益性建设项目、政府投资项目、个体工商户、出租车、城市公交车、机动三轮和小四轮拖拉机免征价调

7、基金。  第十二条价调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征收价调基金使用省财政厅监(印)制的“价格调节基金专用票据”。地税部门代征价调基金统一使用税收票据,在征收税费时一并征收,其他代征部门所需专用票据向同级财政部门领取。市、县区财政部门分别设立价格调节基金财政专户,专门用于价调基金收入的结算、使用和管理。  各代征部门应当按规定在同级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统一开设价调基金收入归集账户,于每月15日前将上月价调基金收入全额划转财政专户,不得随意压库、挪用,并按月及时向同级价调基金办公室上报价调基金收入报表。  第十三条

8、 为便于市上统一安排全市性的重大价格调控方案或平抑局部区域突发性价格异常波动,各县区每月将所征收的价调基金按实际征收入库额的15%解缴市价调基金财政专户,由市上统一调动使用。    第三章  价调基金的使用  第十四条 价调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政府储备重要商品,稳定重大节日市场价格,平抑灾区价格或应对其它突发性价格上涨,对粮油、生猪等重要副食品生产、经营和低收入群众实施价格补贴;  (二)扶持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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