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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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包括住房公积金的登记、账户设立、缴存、转移、封存、结算等。   第三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的管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设立的管理部、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部或分中心”)负责所辖区县、行业住房公积金登记、缴存、转移、封存等具体业务的承办。  第四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

2、理中心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结算等归集金融业务。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及其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或经济组织;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四)外国及港、澳、台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常驻本市代表机构。前款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建立和形成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不含外籍人员)。 第二章 登记及账户设立第六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管理部

3、或分中心办理单位及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同时到受托银行办理单位及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新录用职工的,应自录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管理部或分中心办理职工个人缴存登记,同时到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手续。  第七条 单位名称、地址等登记事项变更的,应自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管理部或分中心办理单位变更登记。  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等登记事项变更的,单位应自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管理部或分中心办理职工个人变更登记。  第八条 单位由于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退出市场终止的,应在单位终止前由原单位或清算组织到管理部或分

4、中心办理单位注销登记。   职工按照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存储金额且注销个人账户的,应办理职工个人注销登记。第九条 登记及账户设立其他政策按《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登记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缴存第十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总额构成,按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口径计算。新录用和新调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总额。在录用或调入年度内遇全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统一调整时,缴存基数为自录用或调入之月起至调整时的月平均工资总额。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市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职工月最

5、低工资标准,原则不超过市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   第十一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是缴存基数分别乘以职工本人和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第十二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具体缴存比例、缴存基数上下限,提高、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及补缴住房公积金的政策,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另行制定并适时公布。第十三条 新设立的企业,设立当年可按不低于5%的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在设立之日起三年内提高到全市统一缴存比例。第十四条 单位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应由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工会)讨论通

6、过,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后执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将审批情况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告。提高、降低缴存比例及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每次不超过一年。职工超过缴存基数上限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由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工会)讨论通过,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后执行。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的单位,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应恢复到规定的缴存比例,降低缴存比例期间低于规定缴存比例的部分不再进行补缴。经批准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应按照规定或者批准的缴存比例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第十五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

7、扣代缴。单位应自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五日内,到管理部或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并将代扣的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以汇缴形式缴存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新录用职工从参加工作第二个月起按照前款规定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按照前款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第十六条 单位欠缴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应从欠缴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首月起办理补缴。欠缴三个月(含)以内的单位,应为所有职工以汇缴形式补缴住房公积金;欠缴三个月以上的单位,应为新录用或新调入职工以个人缴存形式缴

8、存住房公积金,并以汇缴形式补缴其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应按规定补缴住房公积金,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职工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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