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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2月03日文号:郑建文〔2008〕92号各县(市)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郑州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二○○八年十二月三日 郑州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筑起重机
2、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确保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质量和使用安全,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检验检测、监理、建设、施工单位及其监督管理部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程工地
3、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 第四条 郑州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对全市范围内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检验检测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并对郑州市区范围内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检验检测实施监督管理。各县(市)、上街区建设局是各自辖区内建设工地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检测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条 对全市范围内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实行备案登记管理制度。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产权单位、安装(拆卸)单位、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到市建委进行备案登记。
4、第六条 市建委设备建材管理处负责全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监督管理和备案登记工作。郑州市建设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安监站”)负责市管建设工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使用、拆卸的日常安全监督检查。 第七条 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第八条 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设备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设备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等
5、有关资料到市建委设备建材管理处办理备案。 第九条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切实加强本单位出租、安拆、使用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条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租赁单位应认真填写已备案设备的安拆记录。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拆记录每两年审验一次,未经审验的设备不得出租。 第十一条 出租单位在与承租单位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租赁合同中,应当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向承租方出具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6、、备案证、自检合格证明及安装使用说明书。 购置三年以上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出租时,出租单位还须提交近两年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定期检验合格报告。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安装和使用: (一)属国家和地方规定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制造厂家或者安全技术标准规定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六)没有办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和安拆记录审
7、验的。 第十三条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有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第十四条 出租单位和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等原始资料; (二)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使用情况及累计运
8、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三)历次安装验收资料和安拆记录。 第十五条 从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拆卸工程活动。 第十六条 具有相应资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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