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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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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XX银行外部审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XXXXXX银行(以下简称“我行”)委托外部审计机构参与我行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提高审计效率和审计质量,促进我行各项业务稳健经营,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外部审计监管指引》、《中国内部审计准则》、《XXXXXX银行内部审计制度》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我行内控风险管理部负责外部审计业务的委托、协调与评估,并指派专人负责。第三条我行执行董事对外部审计结果负最终责任。审计内容第四条对财务报表进行分析性复核1.资产负债表审查。审查重点:金融企业信贷资金的风险大小、负债情况、资金的流动性,特别注意有关项目的编制是否正确。2.利润表审查。审
2、查重点:企业的资本利润率,是否真实反映所有者投资的盈利水平。3.所有者权益审查。审查重点:企业资金的变动情况,分析资金流入或流出的原因,判断企业经营中的问题及财务核算、管理上是否稳健运作。第五条对损益真实、合规性进行审计 具体内容包括:营业利润的审计、投资收益的审计、营业外收入及营业外支出的审计,利润分配的审计等方面。1.审计重点 (1)营业收入,包括:利息收入、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其他营业收入(手续费收入、汇兑收入等)。—4—(2)营业成本,审计时注意资金的利率、期限和还息方式合规性及入账真实、及时性。(3)贷款呆账准备、坏账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持有到期投
3、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等减值准备的计提是否正确。(4)债券投资业务授权审批的合规性、投资收益确认的及时性,正确性。(5)存放中央银行准备金存款是否按国家规定的比例足额提取。(6)关注营业外支出规范性。审计委托第一条我行选择审计机构时应当委托具有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声誉良好的外审机构从事审计业务。对合格外审机构的评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因素:(一)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保持独立性;(二)具有与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规模、业务复杂程度等相匹配的规模、资源和风险承受能力;(三)拥有足够数量的具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审计经验的注册会计师,具备审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专业
4、胜任能力;(四)熟悉金融法规、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及流程、内部控制制度以及各种风险管理政策;(五)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质量控制体系;(六)具有良好的职业声誉,无重大不良记录。第二条外部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的档案,应交由我行档案管理部门完整保存。第三条外审机构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我行不宜委托其从事外部审计业务:—4—(一)专业胜任能力、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审计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明显不足的;(二)存在欺诈和舞弊行为,在执业经历中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且未满三年的;业务协调第一条内控风险管理部指定负责人在受托审计中介机构为我行提供审计服务时做好协调工作,协调工作可以
5、通过定期会议、不定期会议等方式进行。第二条外部审计单位应将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项告知内控风险管理部指定负责人,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1.重大的控制薄弱环节;2.错误和违规事项;3.违法行为;4.开展审计工作时遇到的困难。第三条为了保证内部审计利用外部审计工作的正确性,内控风险管理部指定负责人可以协助查阅外部审计的工作方案和审计工作底稿。第四条受托审计中介机构应向内控风险管理部提交管理建议书,内控风险管理部参考管理建议书中提及的内容计划内部审计工作的重点。在我行采纳管理建议书并提出整改行动之后,内控风险管理部进行跟踪检查,确保各部门、支行采取了适当的后续措施及纠正行动
6、。第五条跟踪中介机构的审计进度,及时向我行反馈审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保证中介机构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4—业务评估第一条审计业务完成后,对委托外部审计的业务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审计及商业机密信息的保密;2.中介机构同内部审计人员工作协调情况;3.业务约定书承诺条款的实现;4.专业知识和经验;5.独立性;6.保持恰当的工作关系;7.审计质量。第二条受托进行审计的中介机构应遵守其执业准则及行业规定,对于出具虚假审计报告或隐瞒重要事实对我行造成重大损失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涉嫌欺诈行为的,我行将依法提起诉讼,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三条受托进行财务审计
7、的注册会计师,按照其执业准则应当发现,而未发现的严重错误及舞弊事项,如对我行造成损失,注册会计师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第四条外审业务评估结果是中介机构的执业记录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其投标我行委托外部审计业务的考核依据。第五条本办法所指的审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我行年报审计、信息系统外包审计、工程决算审计、所得税汇算审计、司法鉴定审计、资产评估、验资、其他鉴证业务和相关服务业务。第六条本办法由我行内控风险管理部负责解释。第七条本办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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