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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06
《《案例讨论》PPT课件(I)》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案例討論荷兰Uberseering公司案组长:倫玉婷(2007054847)組員:曾文雅、楊錫美、謝慧珊、馮詩敏、張穎琪、梁凱琪、盧婉莉、鄧偉欣、何寶瑩、李豔玲、李梓祺、譚子秋、莫文輝、蔡瑋儀、李耀友、陳海洋、葉悅龍、王立立、陳梓銘、梁偉健、呂宏達、李浩旌、林浩然、張東海、李展揚案例:荷兰Uberseering公司的创始人将其股份卖给了德国人,德国人就在德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一家德国公司与其交易过程中没有付款,荷兰公司就起诉德国公司。被告公司就对原告公司的资格提出了异议,指出:原告公司实际上并不是德国法上的
2、公司,因为原告公司的注册地是在荷兰,而原告实际上在德国从事经营活动,其主要营业地是在德国,而德国又不承认这个荷兰法上的公司,故原告是一个不存在的实体。如果你想成为德国公司,你必须在德国公司的注册登记薄上进行登记。背景知識:当代各国在公司国籍问题上主要采用两种学说,即设立地主义和住所地主义。采设立地主义的主要是英美法系国家,大陆法系国家多采用住所地主义。而设立地主义有一个默认的前提,即公司在哪国成立,就适用哪国的法律,换言之设立地的法律和公司据以成立的法律是一致的。住所地主义该理论认为公司的内部事务、权利能力
3、和行为能力依住所地法确定,如果在内国没有住所地,即便是依外国法在外国成立的公司也不能在内国自动获得权利能力。如此一来就会给公司资本和管理的跨国流动带来很大不便。同學們,你們認為哪方面才正確的呢?法院意見:德国管辖法院和上诉法院均驳回了这一诉讼,理由是,根据德国所实施的住所理论,该公司已将其事实上的管理地点迁往德国,因此应当适用德国关于公司身份的法律,而同样根据住所理论,作为一家荷兰有限责任公司,在德国不具备权利能力与当事人能力。所謂权利能力,亦称法律人格,指的是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或资格
4、.所謂诉讼权利能力,又称当事人能力,是指能够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的法律上的资格。歐洲法院意見:然而,德国联邦法院根据欧洲法院对其他類似案件的裁决,对于在本案是否能够适用住所理论的问题产生疑问,因此请求欧洲法院,就德国法院否认Ueberseering公司在德国的权利能力和当事人能力,并因此导致该公司不能在德国通过法院程序实现其合同请求权的判决,是否构成对居住自由的违背,以及如果是的话,那么,居住自由是否导致公司的权利能力和当事人能力根据其成立国的法律来判断等问题,做出先予裁决
5、。根据欧洲法院的裁决,首先,此案属于居住自由的范围,而公司居住自由的实现,以所有其希望居住的成员国对该公司的承认为必要前提。再次,如果适用德国法的规定,则一家在另外一个成员国成立的公司,要想在德国取得公司身份,即权利能力和当事人能力,并从而通过法院实现其与德国公司之间的合同请求权,就必须在德国重新成立公司。德国《民事诉讼法典》第50条,诉讼权利能力附随于人的权利能力,就公司而言,是由公司的住所地法律来决定的,即公司的主要管理中心所在地法律。该规则同样适用于在荷兰有效成立并将主事务所移至德国的公司。依德国民事
6、诉讼法,如果一个人缺乏权利能力,他就不能成为某一诉讼的当事人或诉讼第三人,对此类人提起的诉讼,法院不应受理。德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法也规定公司是否有权利由其真实管理中心所在地法律决定(即公司住所地原则)。而要在德国重新设立公司的必要性,等于否定了公司的居住自由。在《歐共體條約》中,“真实住所”原则规定,公司的内部事务受到公司主要营业地所在国的公司法的规制,而不论公司在哪个国家设立,从而强制性地使公司的主营业地与规制该公司治理的法律相对应。 如果公司总部在德国,即便公司是按照外国法成立的,且其章程遵照的是外国
7、法,对该公司也适用德国法。公司只有符合了德国法中的设立规定并在商事登记簿中作了登记,才被承认在德国也具有权利能力。因此,如果一家公司在一个成员国成立,而在另一个成员国行使其居住自由,则该另一成员国根据欧共体条约第43和48条,有义务承认该公司在本国的权利能力和当事人能力。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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