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39577623
大小:47.5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9-07-06
《紫金花园咨询合同》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3+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徐州名仕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业主”)与丰县中阳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咨询单位”)经过双方协商一致于2010年**月**日签订本合同。一、业主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工程概况如下:工程名称:紫金花园建设项目工程地点:丰县南环路南侧总投资:约10000万元咨询业务内容:跟踪与工程最终审计二、本合同中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的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三、下列文件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1、工程造价咨询委托函;2、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3、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4、在实施过程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条件。四、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同意,按照本合
2、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咨询业务。五、业主同意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数量向咨询单位支付酬金。本合同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一期主体工程基础破土动工开始实施,至项目最终审计完成(驻场人员自一期主体工程基础破土动工开始,至全部工程预验收止)。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业主:(签章)咨询单位:(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地址:地址:丰县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二楼联系电话:联系电话:0516-89249200-1-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一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
3、含义:(一)“工程”是指业主委托实施工程造价咨询的工程。(二)“业主”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或承担工程施工责任的,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三)“咨询单位”是指承担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第二条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法规是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工程造价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义务第四条向业主报送完成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咨询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工作。第五条
4、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限内,帮助业主实现预定工程造价咨询目标,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利益。遵守法律、法规,执行标准定额和计价规程,努力做到公正、准确地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成果。第六条在履行合同有效期内或招标、投标工程开标前或约定的保密期内,不得泄露与该项目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保密数据资料。三业主的义务第七条业主应当在双方约定期限内,无偿提供有关工程造价咨询范围内所需的详实工程资料。第八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限内,业主应授权选派一名熟悉业务,知晓法律、法规,能独立作出决定的联系代表,为实现工程造价咨询目标,予以配合,提供依据、证据(甲方指定***同志为本合同范围内联络人员)。第九条
5、业主应当在双方约定期限内,对咨询单位提出的要求,作出书面决定。四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权力第十条在业主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范围内,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有以下咨询权力:(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规定的计价方法、指标、参数及定额,进行工程造价计算或核实工程量;(二)对工程造价编制应用不准确标准、指标、参数及定额,有权向业主提出修正建议,并受业主委托与有关方面交涉;(三)对工程款拨付的时间、数量有权向业主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权核对、订正工程的三材消耗;-2-(四)有权对由于利息、贴息、汇率等因素变化,提出工程造价调整的建议;(五)有权拒绝不符合国家法律、政策技术
6、经济指标和定额的人为干涉;(六)有权向业主提出更换不称职联络人员。五业主的权力第十一条业主有权选择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第十二条业主有权要求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更换不称职或应回避的人员,直到终止合同。第十三条业主有权要求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提供阶段或专项书面成果或说明。六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责任第十四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责任期即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有效期。咨询单位在责任期内,应履行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的约定的义务。如果因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责任而造成经济损失,应当依法对业主进行赔偿。第十五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除向业主提供完整、准确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还应留有完整、准确的资料档案,以便查证,但
7、应保守机密。七业主的责任第十六条业主应当履行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应赔偿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经济损失。八合同的生效、变更、终止第十七条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第十八条由于业主或第三方的原因使工程造价咨询工作延误或阻碍,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延长了时间,则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业主,由此完成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时间,双方协商相应延长,并酌情增加酬金。第十九条当业主认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无正当理由又未履行义务时,可向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业主发出通知后15天内未得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