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益物权(唐义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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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七章用益物权第一节用益物权的概述一、用益物权的概念用益物权是非所有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1、是以不动产、动产为权利客体2、以占有使用收益为权利内容3、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立的权利4、权能不完全,是定限物权用益物权的特征(一)用益物权的享有和行使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二)用益物权的支配内容是物的使用价值。是使用收益为目的的限制物权(三)标的物是动产和不动产构成的综合财产(四)用益物权是权力范围受到限制的物权。(五)用益物权是有期限的物权。(六)用益物权是独立物权,主物权。不以主体享有的其他民事权利为前提而独立

2、存在。二、用益物权的体系(一)土地承包经营权(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宅基地使用权(四)地役权(五)特许物权(准物权)三特许物权(准物权)1、第122条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2、第123条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第二节土地承包经营权 物权法124-133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公民和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对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所享有的承包经营的权利。“自然人或法人占有集体所有土地或国有土地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征1、

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农业生产经营者。(1)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或“农户”,而且是承包地所属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2/3)(2)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8条规定:承包方案应当依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该规定集中体现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设定的公平民主原则。2、客体是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用地3、目的是在他人土地上从事农业生产。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法律行为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而取得(一)设

4、定1、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第127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2、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合同生效就设立。《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2条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不以登记为要件,立法没有采登记要件主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发包方就同一土地签订两个以上合同,承包方均主张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如何处理?已经依法登记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权;均未依法登记,生效在先合同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

5、权;以前两项规定无法确定的,已经根据承包合同合法占有使用承包地的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但争议发生后一方强行先占承包地的行为和事实,不得作为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土地承包期限第一百二十六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前款规定的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1、土地承包期限是最长期限还是最短期限?(二)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移转,学者也习惯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为规范法律用语,在此一律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移转。第

6、128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流转的公示第129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案例丁村村民甲承包村里的某处果园多年,在承包期还有15年的当年春天,与另一村民签订果园

7、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乙某当即付转让款8万元,约定一周后交接果园。三天后,甲又以9万元转让果园承包经营权给打工挣钱回村的另一村民丙,丙付款后,甲、丙当天去县人民政府办理了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第二天,丙一家人进驻果园开始耕作。乙闻讯赶来对丙主张果园属于自己所有,遭丙拒绝。乙、丙一起找甲理论,被邻人告知甲已于前一天到南方经商去了,具体在哪里无法联系得上。乙、丙询问我院,谁能够取得果园的承包经营权?答案虽然乙签订转包合同和付款在前,但由于没有登记,所以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丙,丙取得剩余15年的果园承包经营权。乙可以向法院起诉,追究甲的违约责任。(三)

8、继承一、家庭承包的,林地可以继承,其他不能继承二、其他方式承包,可以继承。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1)土地占有使用收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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