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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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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法一、概念:指调整行政关系的、规范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二、行政关系:1)行政管理关系;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3)行政救济关系;4)内部行政关系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1)实体性基本原则:依法行政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越权无效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比例原则;2)程序性基本原则:正当法律程序原则;行政公开原则;行政公正原则;行政公平原则;行政委托一、概念:行政机关委托行政机关系统以外的社会公权力组织或私权利组织行使某种行政职能、办理某种行政事务。二、受委托组织的法律地位1)主要权利:A.取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权力、管理手段和
2、工作条件;B.依法行使被委托的职权和办理被委托的事项;C.取得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经费和报酬;D.请求有关行政机关协助排除其在履行职责中所遇到的障碍;E.向委托行政机关提出变更委托范围和改进相应领域行政管理的建议。2)主要义务:A.在委托行政机关的委托范围内行使职权,不超越委托权限;B.依法办事,不徇私舞弊、以权谋私;C.接受委托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向委托行政机关请示、汇报和报告工作;D.认真履行被委托的职责,热情为行政相对人服务,听取相对人的意见,接受相对人的监督。公务员一、法律地位:1)公务员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并非作为一方的当
3、事人出现,不具有一方当事人的行政主体资格;2)在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公务员既不能作原告,也不能作被告,不具有诉讼当事人的地位。二、公职关系的发生途径:考任、选任、聘任、调任回避内容:1)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2)公务员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3)公务员担任乡级、县级机关及其
4、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4)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涉及本人厉害关系或涉及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的利害关系的,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应当回避。行政相对人的分类1)以是否有一定的组织体为标准:个人相对人、组织相对人。2)以相对人与行政行为的关系为标准:直接、间接相对人。3)以影响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的方式为标准:作为行为的相对人、不作为行为的相对人。4)以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是否产生实际效果为标准:抽象相对人、具体相对人。5)以行政行为对其权益影
5、响的性质为标准:授益、侵益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概念: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及国家机关系统外部的个人、组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国家公务员、其他行政执法组织和执法人员行使职权行为和遵纪守法行为的监督。行政行为概念:享有行政权能的组织或个人运用行政权对行政相对人所作的法律行为。法律特征:1)行政行为的单方性:是行政主体单方面的意思表示;2)行政行为的强制性:行政主体作意思表示的法定性;3)行政行为的无偿性:是一种通过实施法律来实现的公共服务;分类:1)以行政相对人是否特定为标准: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2)以行政
6、主体对行政法规的适用有无灵活性为标准:羁束行政行为、自由裁量行政行为;3)以是否可由行政主体主动实施为标准:依职权(主动)行政行为、应申请(被动)行政行为;4)以是否有付款为标准:付款行政行为、无付款行政行为;5)以其内容对行政相对人是否有利为标准:授益行政行为、不利行政行为;6)以是否必须具有某种法定形式为标准:要式行政行为、非要式行政行为;7)以是否改变现有法律状态为标准:作为行政行为、不作为行政行为;8)以是否需要其他行为作为补充为标准:独立行政行为、需补充行政行为;9)以其相对人的身份为标准:内部行政行为、外部行政行为;
7、10)以法律效果的内容是效果意思还是观念表示为标准:行政行为、准行政行为;11)以是否受司法审查为标准:终局行政行为、非终局行政行为;12)以其所具有的立法性、执法性、司法性特征为标准: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行政司法行为;13)以其主体是一个或多个行政主体为标准:共同行政行为、非共同行政行为;14)以行政权的取得方式为标准:自为的行政行为、授权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的范围P199行政立法的分类1)根据立法权的取得方式:A.职权立法:行政机关根据宪法和组织法所赋予的行政立法权所进行的立法活动;B.授权立法:
8、行政机关根据单行法律法规或授权决议所授予的立法权进行的立法活动。2)根据行政立法的功能:A.执行性立法:行政机关为了执行或实现特定法律法规或上级行政机关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进行的立法;B.创制性立法:行政机关为了填补法律法规的空白或者变通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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