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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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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第一节合同的概念和种类第二节合同关系第三节合同法的概念和特点第四节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合同的概念和种类一、合同的概念和特点二、合同的种类一、合同的概念和特点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与契约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合同概念我国《合同法》中合同的范围:是否限于针对债权债务关系。合同具有以下特点:(一)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二)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和宗旨设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变更民事权利
2、义务关系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三)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或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双方民事法律行为二、合同的种类(一)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三)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五)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六)主合同与从合同(七)预约(预备合同)和本约(本合同)(八)为订约人自己订立的合同和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一)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标准:当事人双方是否存在对待给付义务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例如,买卖、租赁。单务合同是指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例如,赠与、无偿保管。(二)有偿合同与无
3、偿合同标准:当事人是否可以从合同中获取某种利益有偿合同是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对方的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无偿合同是指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报酬的合同。(三)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标准:法律上是否规定了一定合同的名称有名合同又称为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与规则的合同。无名合同的类型:1、纯无名合同——允许使用肖像权合同2、混合合同——租房且要求汽车接送3、准混合合同——租房且要求提供饮食(四)诺
4、成合同与实践合同标准: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成立条件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为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如民间借贷合同、保管合同。(五)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标准:合同是否应以一定的形式为要件要式合同是指必须依据法律规定的方式而成立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六)主合同与从合同标准: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主合同是指不需要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独立存在
5、的合同。从合同是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合同。(七)预约(预备合同)和本约(本合同)所谓“预约”,是指当事人之间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将来应当订立的合同,称为“本约”。(八)为订约人自己订立的合同和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标准:订约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否为自己谋取利益为订约人自己订立的合同是指订约当事人订立合同是为自己设定权利,使自己直接取得和享有某种利益。第二节合同关系一、合同关系的构成二、合同关系的相对性一、合同关系的构成(一)合同关系的主体(二)合同关系的内容(三)合同关系的客体(一)合同关系的主体合同关系的主体又称为合同的当事
6、人,包括权利人和义务人。合同主体是一般民事主体(二)合同关系的内容合同关系的内容包括基于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权利:请求权,约定的其他权利,保全合同的权利、抗辩权等法定权利。合同义务(三)合同关系的客体合同关系的客体为合同债权与合同债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合同关系的客体是行为劳务、物、智力成果二、合同关系的相对性所谓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在大陆法中称为“债的相对性”,是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另一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
7、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合同相对性规则主要包含如下三个方面的内容:(一)合同主体的相对性(二)合同内容的相对性(三)合同责任的相对性(一)合同主体的相对性所谓合同主体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提出请求不能向第三人提出请求(二)合同内容的相对性所谓合同内容的相对性,是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以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某个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并承担该合同规定的义务,除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都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合同权利原则上不及于第三人
8、不能为第三人设定义务(三)合同责任的相对性所谓合同责任的相对性,是指合同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即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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