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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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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三章 租赁合同【相关法律规范】《合同法》第212至23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9【原理】第一节 租赁合同概述一、租赁合同的概念和特征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赁合同中将租赁物租出的一方称为出租人,使用租赁物并支付酬金的一方称为承租人,支付的报酬称为租金。租赁合同的特征(-)租赁合同是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二)租赁合同为诺成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合同法》第229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二、租赁物1、应当是耐用消费品,而非易耗消费品。2、应当是独立物
2、而非附着物。3、应当是特定物。包括从种类物中特定化的物,而非种类物。4、只能是有形的财产。视为不定期租赁的情况有:《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四、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一)租赁财产(二)租赁财产的用途(三)租
3、赁期限(四)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五)租赁物维修(六)违约责任【案例思考】2007年10月2日,某市市民张兴与本市个体户李奋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规定:张兴将其自有房屋3间租赁给李奋开办饭馆。租赁期限为1年,自2007年10月3日至2008年10月2日,每月由承租人李奋向出租人张兴交纳租金450元,必须在每月1日至3日交纳。超过期限不交,张兴有收回房屋使用权,在房屋租赁期间,房屋修缮费用由承租人承担,所租房屋只准承租人使用,不允许转租;此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如果有一方违约,违约方要付给对方1000元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张兴即将出租的3间房屋腾出交给承租人李奋,李奋同时也向张兴交纳了第一
4、个月的房租450元。2008年1月,张兴通知李奋准备将出租的房屋转让给王启,李奋未表示异议。5月,张兴与王启办理了房产登记过户手续。6月,承租人李奋由于在别处另开设一处发廊,遂将其承租的3间房屋转租给他的一个朋友林凡使用。林凡每月向李奋交房租500元。8月,王启得知后,与李奋交涉,要求李奋解除其与新承租人林凡的租赁关系,李奋以其房屋是租自张兴,与王启无关而置之不理。王启只好诉至法院,要求收回房屋。根据上述案情,思考下列问题:(1)张兴是否可以在租赁期间转卖其出租的房屋,其转让行为是否有效?(2)对李奋的转租行为如何认定其效力?为什么?(3)王启是否有权要求李奋向其承担违约责任?为什
5、么?(4)张、李签订的合同规定由承租人承担房屋修缮费用的约定是否有效?为什么?(5)李奋获得3个月的房租差价,应归谁所有?为什么?第二节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一、出租人的义务(一)交付租赁物及使租赁物适于使用、收益的义务《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
6、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二)租赁物的修缮义务《合同法》第二百二十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案例分析】2008年1月,张某与李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一间私房出租给李某1年,年租金为3万3千元,订立合同时支付2万,,其余年底支付。同年6月,房管部门向承租人李某发出“危房通知书”,要求对房屋进行维修,消除危险状态。李某要求张某维修,张某以无钱为由予以拒绝。李某自行找了某建筑公司维修,维修用时1个月,李某向该公司支付合理费用2万元。李某要求张某支付这2万元,张某予以拒绝,到年底,张某要将李某扫地出门,李某要求再住1
7、个月。请问:此纠纷应当如何处理?(三)费用偿还义务《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四)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八条 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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