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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自考《民法学》重点难点串讲之民法总论76157》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2012年自考《民法学》串讲笔记 第十九章债的发生 本章为为章节。本章重点掌握2个名词解释、3道简答题即可,本章可考案例题。 一、名词解释 1、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法律事实。 2、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的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遭受损失的事实。 二、简答题 1、债的发生原因有哪些。 债的发生原因又称债的发生根据,是指产生债的法律事实。包括:①合同、②不得得利、③无因管理、④侵权行为、⑤缔约过失。 2、(★)不当得利的成立条件。 不当
2、得利的成立条件:①一方受有利益,是一方当事人因一定的事实结果而受有利益。②须他方受有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③须一方受有利益与他方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④一方受有利益无合法根据。此为实质性要件。 3、(★)无因管理的成立条件。 无因管理的成立要件:①前提要件,管理了他人的事务;②主观要件,有为他人利益而管理的内心意思;③原因要件,管理他人事务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 三、案例题 案例:2006年国庆期间,李军一家外出旅游,李军走后,张刚发现李家的院墙如果不及时修缮的话,就有倒塌的危险,张刚遂决定帮其修缮。为了尽早
3、修缮完毕,张刚雇佣了同村的水泥工王平维修,张刚和王平约定修缮完毕后张刚给付劳务费200元,二人用时3天修缮完毕,张刚垫付材料费300元。问:(1)张刚帮李军修缮院墙的行为是何种性质的行为?说明理由。(2)张刚能否请求李军偿还材料费300元?张刚能否请求李军履行对王平的给付劳务费的义务?(3)如果张刚在修缮过程中因堆放的建筑材料滑落受伤,为治疗而花了100元,他能否要求李军承担该治疗费?(4)张刚能否请求李军向自己支付劳动报酬? 答案:(1)张刚帮李军修缮院墙的行为成立无因管理。张刚为李军的利益,管理了李军的事,且没有约定的
4、义务或法定的义务,完全符合无因管理的成立要件。(2)张刚能请求李军偿还材料费300元和请求李军履行对王平的给付劳务费的义务。因为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管理人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3)如果张刚在修缮过程中因堆放的建筑材料滑落受伤,为治疗而花了100元,他能够要求李军承担该治疗费。民通意见第132条规定,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的管理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4)张刚不能请求李军向自己支付劳动报酬。因为无因管理是法定之债,其后果为法律规
5、定,法律没有规定可以主张报酬。 此外,还有几处可考选择题的地方也应留意一下: 1、无因管理为合法的事实行为,不当得利为事件。 2、债的发生原因5种:①合同、②不得得利、③无因管理、④侵权行为、⑤缔约过失。可考多选题。 第二十章债的效力 本章重点掌握2个名词解释、2道简答题、1道论述题即可,本章可考案例题。 一、名词解释 1、债的效力 债的效力是指因债而产生的对当事人双方的法律约束力。 2、债的保全 债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债务人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
6、权利,或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债务人单方实施的法律行为的法律制度。[注]该定义实际上包括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两部分。 二、简答题 1、债权人的代位权的特点。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保全自己债权,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而害及债权时,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之权利的权利。代位权的特点:①是债权人基于对债务人的债权而对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权利,体现债的效力的扩张,是法定权利;②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而不是以债务人的名义或代理人的名义主张权利;③是代位债务人行使原本属于债务人的请求权,不为形成权;④应通过法院
7、来行使,而不是直接行使。 2、(★)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成立条件。 代位权的成立要件:①须债务人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权利(债权);②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③债务人已陷于迟延,即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已届清偿期;④有保全债权的必要。“有保全债权的必要”采客观标准,只要两个债权均已到期,且债务人未以诉讼或仲裁的方式主张权利即可 三、论述题 1、(★)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债权人的撤销权视债务人所为的行为系无偿行为还是有偿行为而有所不同。无偿行为只需要客观要件即可;若是有偿行为,则必须有客观要件的同时,具有主观要
8、件。(1)客观要件:①须有债务人减少财产行为;②须债务人行为有害债权;③须债务人行为以财产为标的;非以财产为标的者不得撤销。如结婚、收养或终止收养、继承的抛弃或承认、以提供劳务为目的的法律行为等;④须债务人行为在债权成立之后。(2)主观要件: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恶意)转让财产对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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