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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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行为,防范审计风险,保证审计质量,促进科学决策,充分发挥政府投资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江西省审计条例》、《江西省审计机关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宜春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宜春市审计局组织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适用本操作规程。  上级审计机关下达或授权的审计项目,有统一操作规程的,从其规定,没

2、有统一操作规程的,参照本规程办理。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  (一)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以及其他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百分之五十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政府投资项目;  (三)政府以项目或者土地、矿藏、水流、森林等资源融资,或者在市政基础设施配套等方面依法给予政策优惠的公益性政府投资项目;  (四)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国家事业组织投资的政府投资项目;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

3、政府投资项目。  第四条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应当以项目法人单位或其授权委托进行建设管理的单位为被审计单位。审计实施过程中,可以对与项目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招标代理、代建、勘察、监理、采购、供货、检测、咨询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第五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可根据需要以专项审计、跟踪审计、工程结算审计、竣工决算审计等方式实施。  第六条 审计人员不得参与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决策和管理。  第七条 审计机关开展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工程结算审计时,应在

4、建设单位按要求编制完成竣工决算书、工程结算书后方可实施。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或其授权委托进行建设管理的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与承接项目的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政府投资项目已先由财政评审机构实施评审的项目,建设单位还应根据财政评审结果编制完成竣工决算书、工程结算书,连同评审资料一并送审计机关审计。  第二章 审计程序  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应实行计划管理制度。制定项目审计计划应按照突出重点、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留有余地、确保质量的原则,结合市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和有关部门的意见,确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机关应当对确定的审计项目配置必要的审计人力

5、资源、审计时间、审计技术装备、审计经费等审计资源。  第九条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项目审计前组成审计组。审计组应由两名以上审计人员组成,实行审计组长负责制,审计组长由审计机关确定。外聘人员不得担任审计组长和主审。  审计组组长可以根据需要在审计组成员中确定主审,主审应当履行其规定职责和审计组组长委托履行的其他职责。根据工作需要,审计机关遇有相关专业知识局限、人员不足等情况可以聘请符合审计职业要求的外部人员参加审计项目或者提供技术支持、专业咨询、专业鉴定。审计机关对审计结果负责。  第十条审计组应当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实施方案》,作为实施审计的作业依据。  审计项目的实施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6、:  1.审计目标;  2.审计范围;  3.审计内容、重点及审计措施;  4.审计工作要求,包括项目审计进度安排、审计组内部重要管理事项及职责分工等。  审计项目的审计实施方案应当经审计组组长初步审核,并及时报投资审计业务分管领导审定。重要审计项目的审计实施方案应当报经审计机关负责人审定。  审计组应严格按照确定的审计实施方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部分内容不适应实际需要时,应及时进行调整。审计组调整审计实施方案中的审计目标、审计组组长、审计重点、现场审计结束时间事项,应当报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十一条审计机关应在实施审计3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

7、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审计通知书的内容主要包括被审计单位名称、审计依据、审计内容、审计范围、审计起始时间、审计组组长及其他成员名单和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  第十二条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时,应当要求被审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项目主管人员就已经或将要提供资料的真实、完整和其他相关情况作出书面承诺。在审计过程中,审计组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书面承诺要求。  第十三条审计实施阶段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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