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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课件 7近代转型》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第七讲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近代转型一、近代法转型的原因(一)经济原因清代中后期,外国资本的侵入,在客观上刺激了中国已有的资本主义萌芽的生长,近代民族资本主义工业也在艰难中前行。这一切都促使了中国古老的自给自足的封建经济结构被打破,不同阶级关系的代表对封建旧律不满,提出相应改变的客观要求,这就敲响了封建等级特权的丧钟。(二)政治原因1.清政府幻想通过修改法律收回司法主权1840年鸦片战争的炮火打开了中国的大门,1842年的《南京条约》和接着签订的《中美望厦条约》《中法黄埔条约》使中国沦为半殖民地。在这些条约的庇护下,外国公民、商品及其他机构逐渐涌进
2、中国,中华法系长期赖以生存的封闭的局面被打破,西方人依靠强大的武力后盾,认为在中国的西方人犯罪后不适用中国法律而适用他们本国的法律,这就是所谓的领事裁权。2.国内革命形势的发展1894年中日甲午战争给中国人血的教训,这时以康有为为首的知识分子认识到要改变中国的贫弱现状就必须改革现行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他们的要求和行动遭到了以慈禧太后为首的统治阶级的残酷镇压。1900年八国联军侵华,中国政府和列强订立了将中国完全出卖的《辛丑条约》,激起了以孙中山为首的中国资产阶级推翻清政府的革命活动,在这样的情况下清政府才下令变法。(三)思想原因清末法制思想开始
3、多元化1·龚自珍、魏源、林则徐的“更法”、“改图”思想,代表了地主阶级改革派的理论。2·黄宗羲、王夫之等的思想。黄宗羲主张废“一家之法”,建“天下之法”。提出“授田于民”、“减轻赋税”、“工商皆本”、“保障民利”、“教育平等”。王夫之提出“分权分治”的主张,即君主与宰相分权,中央与地方分权分级管理。3·康有为、梁启超“行宪法”、“开国会”、“三权鼎立”的主张。4·沈家本“会通中西,贯通古今”的思想。他指出应该“折衷各国大同之良法,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体察中国之礼教民情,会同参考,妥慎参酌。”5·孙中山的“民主立宪”思想。主要包括他的“三民主义”的
4、立法指导思想和“五权分立”的宪法原则。资产阶级自由平等思想传入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斯宾塞的《社会学原理》,这些著作都涉及对传统封建社会的批判,主张自由平等,天赋人权,从思想上打破了原来那种森严的等级制度,为公民平等洒下了曙光。二、近代法学家对法制转型的推动(一)沈家本在清末法律转型中所起的作用沈家本其人沈家本(1840—1913),字子淳,别号寄簃(yi),吴兴(今湖州)人。父丙莹,进士,曾任刑部郎中、贵州安顺府知府。清同治元年(1862)举人,任直隶(今北京市)、陕西司主稿,受刑部尚书潘文勤赏识。光绪九年(1883)
5、进士,任奉天(今沈阳市)司正主编,兼秋审处坐办、律例馆帮办,后又升为协理、管理等。十九年,出任天津知府。任间宽严结合,恩威并施,深得百姓赞许。调任保定知府后,在处理一外国教堂被过境军士毁坏事件中,按法据理力争,处理妥善。后升任通永道,山西按察使。二十七年起,历任刑部右侍郎、修订法律大臣,并兼大理院正卿、法部右侍郎等职。宣统二年(1910),兼任资政院副总裁。次年,任法部右侍郎。沈家本之成就专治法学,曾收集我国古代法律资料整理和考订。又奉命主持修订法律,建议废止凌迟、枭首、戮尸等酷刑,用修订的《大清现行刑律》取代《大清刑律》,并研究和参照国外刑律,
6、制订《大清新刑律》,对刑法作了改革。著有《历代刑官考》、《历代刑法考》、《汉律摭遗》、《明律目笺》、《文字狱》、《刑案汇览》、《读律校勘记》,另有《古今官名异同考》等。后人编有《沈寄簃先生遗书》、《枕碧楼丛书》传世。被喻为“中国法律现代化之父”沈家本文化背景与法律转型1·沈家本确定和贯彻的修律指导原则影响了法律转型的模式。2·沈家本与礼教派斗争的坚韧度及退让的限度,影响着法律近代化的程度。3·评价沈家本的社会实践与法律转型1·创办京师法律学堂2·创立北京法学会3·翻译、整理中外法律文献和法学著作4·主张贯通古今,融会中西,消除门户之见沈家本改革成
7、败与社会文化及政治环境1·社会文化条件对法律转型的影响2·政治环境对法律转型的影响3·评价二、伍廷芳伍廷芳(1842~1922),广东新会人。1874~1877年在英国四大法院之首林肯法学院学习“通商、交涉、刑名、律例并万国公法等件,考取大律师文凭”。1897~1902年和1907~1909年先后两次出使美国、西班牙、秘鲁。1903~1906年,任修订法律大臣,参与清末修律改革。1911年12月18日至1912年2月12日,为南方民军议和代表。南京临时政府时期,任司法总长,制定了大量行政法规。伍廷芳在清末修律中的作用1902年,伍廷芳奉命参与修律
8、,伍廷芳为修律中所做的工作主要是:任商部侍郎期间,起草了一系列商律单行法;在与沈家本分任刑部右、左侍郎期间,联名上呈“奏删除律例用重法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