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劳动时间与休息休假 案例分析》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案由申诉人陈某、贺某原系被诉人某木材公司的下岗女职下。1994年5月,某木材公司实行人员分流和择优上岗制度改革,陈某、贺某被安排到公司传达室门卫岗位。全公司仅有她们两个门卫,岗位职责规定传达室24小时必须有门卫看守。申诉人只能一个上白班.一个上夜班,没有星期六,也没有。期天,更没有节假日,每人每,工作12个小时,1995年1月日起,被人正式实施劳动者每周工作40周小时的5天工作制,全厂职工,除两申诉人均每周休息两日。申诉人每人每月只有50元的加班工资。两申工人。次要求被诉,人总经理杨某解决此间题均被拒绝。另外,申诉人陈某工资475元/月;申诉人贺某工资571元/月。 分析
2、 仲裁庭认见:《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动者有休息的权利: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习均每周工,习不超过44小时的工作制度;第三寸八条规定,用十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四十条规定日:人单位在元旦,春节、国际劳动。、国庆节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及其《实施办法》对此《有明确的》定,本案中的两申诉人长期每天工作12小时没有每周至少一天的休息.没有法定节假日.休假,也没有按工作时间计发的加班工资。尤其是在被诉人全公司(除两申诉人外)职工均实行每周40小时5天工作制时,而两申诉人仍实行
3、没有星期天和节假日的每周84小时工作时间制度,严重侵犯了两申诉人的休息权和应得加班劳动报酬权,应当纠正。 调查结果 1.被诉人应在传达室增加2一3个人轮流值班,实现每周40小时的5天工作制; 2.被诉人同意一次。补偿申诉人每人350申元加班工资 3.申诉人自愿放弃其他依法可以获得的赔偿。 经验教训 劳动者享有休息权,是我国《宪法》中明文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在《劳动法》中对劳动者休息权没有专章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的休息权,用人单位无权剥夺。[实例] 钱某是某线材厂的工人,劳动合同期为3年。合同中关于工资的约定为,线材厂按照钱某的出勤日支付工资
4、,每出勤一天,钱某可获得工资人民币40元,不出勤时,不享受工资。2000年10月份,因国庆节休假时间较长,实际的工作天数只有18天,钱某出满勤后,领到了18天工资,比其他月份领的工资都少。财务部出纳告诉他:“这月你干活的天数,比其他月少,所以工资就少。” “别的单位按月计算工资,怎么10月份的工资就不少呢?”钱某的脑子还是绕不过弯来。一位同乡朋友,对劳动法略知一二,告诉钱某:“十一国庆节休假的几天里,虽然不上班,但企业也应当支付工资。这样一来,你的工资就不会少了。”钱某觉得朋友的话有道理,就到厂人事部交涉,希望为他补发国庆节期间的工资。可人事经理却以国庆节没上班就不发工资为理由
5、,拒绝了钱某的请求。 很明显,线材厂的做法是错误的。《劳动法》中明文规定,法定节假日是带薪休假,应当按照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标准向职工发放工资,不能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而拒绝发放。这种带薪休假是国家给予劳动者的福利之一,用人单位不得无故剥夺。 [实例] 谢某在与某丝绸厂签订劳动合同时,厂方告诉他:“我们实行的是日薪制,干一天活,给一天钱,一天工作8小时,30元钱,不工作就没工资。你如果同意,就在这签个字。”谢某并未觉得有何不妥,很爽快就签了字。 两年以后,某天,谢某忽然接到老家发来的电报,说是母亲病危,让谢某急归,谢某心急如焚,赶到厂里请休年假,厂里回的话很奇怪
6、:“你有事就快回去吧,不用这么费事,有什么好请假的,我们实行的本来就是日薪制。”谢某觉得摸不着头脑:“那这年休假,你们到底批准不批准?”“批准,当然批准,以后有事就可以不来上班,不用请假了。”“那你给我一张休假条。”“多久?”“8天吧。”谢某从已经极不耐烦的办事员手中接过休假条,匆忙赶回家。 回家以后,母亲已经转危为安,医生检查后,说没有大碍,谢某终于松了口气。 8天时间很快过去,谢某又回到厂里。但当月月底在领工资时,谢某发现自己的钱明显比平时少了很多,于是去和厂方交涉。厂方解释说:“上个月你8天没来工作,少的是这8天的薪水。”谢某不太明白这种解释:“我休的明明是年假,也有
7、休假条,怎么扣工资呢?”厂里也不甘示弱:“劳动合同上明明白白写着工作一天,发一天工资,底下是你的签名,你这8天难道工作了吗?”谢某据理力争:“这8天我确实没工作,但我不是不工作,是休假,这是两码事。”厂领导仍坚持自己的意见:“谢同志,那是别的工资制度,我们不一样,我们这是日薪制,这才是两码事,你怎么就不明白呢?”谢某想了良久,还是没有搞明白。 该用人单位拒不支付职工带薪年休假期间工资的做法是错误的。《劳动法》中有对带薪年休假的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