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规范行使行政职能和行政执法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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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阿拉尔市建设局文件师市建发〔2019〕15号关于规范行使行政职能和行政执法权事项的通知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治疆方略和对兵团的定位要求,进一步健全和转变“政”的职能,切实做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职能和行政执法权承接工作,明确各部门行政职能和行政执法权事项内容,根据《兵团办公厅关于印发<兵团授予各师行政职能和行政执法权目录(第二批)>的通知》(新兵办发〔2019〕5号)要求,现将兵团授权师市建设系统的225项行政职权依据进行梳理、分解后印发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实际,组织学习,认真贯彻执行。-53-附件:《师市建设系统行政职能和行政

2、执法权事项分解表》第一师阿拉尔市建设局2019年2月2日抄送:兵团住建局;马副师长,师市法制办、阿拉尔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银川镇一团,五团沙河镇。第一师阿拉尔市建设局2019年2月2日印发-53-附件:师市建设系统行政职能和行政执法权事项分解表序号职权名称职权类别设定依据责任部门委托部门配合部门1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的建设项目选址审批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规划科2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

3、规划许可核发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科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

4、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规划科-53-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

5、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规划科

6、5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

7、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规划科6城乡规划执法监督检查权其他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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