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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11
《东莞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有关上级调整行政职能事项承接和》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东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上级调整行政职能事项的承接和后续落实监管工作方案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直有关部门职能的通知》(粤府办〔2014〕71号、粤府办〔2015〕8号)、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职能调整衔接工作的通知》(粤卫〔2015〕77号)等上级文件以及市的有关要求,为做好上级调整行政职能事项的承接和后续落实监管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一、省卫生计生委调整行政职能事项的情况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职能调整目录》(粤府办〔2014〕71号附件、粤府办〔2015〕8号附件)、广东省卫计委《关于做好职能调整衔接工作的通知》(
2、粤卫〔2015〕77号)等文件,省卫计委共调整职能事项146项(详见附件),与我局有关的对应调整事项为146项,其中,下放144项行政处罚事项、2项行政强制事项;对13项行政处罚事项和2项行政强制由我局实施执法,对131项行政处罚事项实行全部或部分重心下移,由市镇街(园区)对下移事项实施属地执法,由我局对保留事项实施执法。二、调整事项及落实措施(一)承接事项1.伪造、变更、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126-东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上级调整行政职能事项的承接和后续落实监管工作方案根据《广
3、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直有关部门职能的通知》(粤府办〔2014〕71号、粤府办〔2015〕8号)、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职能调整衔接工作的通知》(粤卫〔2015〕77号)等上级文件以及市的有关要求,为做好上级调整行政职能事项的承接和后续落实监管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一、省卫生计生委调整行政职能事项的情况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职能调整目录》(粤府办〔2014〕71号附件、粤府办〔2015〕8号附件)、广东省卫计委《关于做好职能调整衔接工作的通知》(粤卫〔2015〕77号)等文件,省卫计委共调整职能事项146项(详见附件),与我局
4、有关的对应调整事项为146项,其中,下放144项行政处罚事项、2项行政强制事项;对13项行政处罚事项和2项行政强制由我局实施执法,对131项行政处罚事项实行全部或部分重心下移,由市镇街(园区)对下移事项实施属地执法,由我局对保留事项实施执法。二、调整事项及落实措施(一)承接事项1.伪造、变更、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126-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
5、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局已将此事项行政处罚的全部权限委托给各镇街(园区)实施。我局对上述行为实施行政管理,按照原有工作规定继续对此类行为进行管理。已纳入我局部门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事项。承接或责任科室:基层指导科、综合监
6、督科2.组织他人冒名顶替参加孕情检查、落实节育措施的。根据最新的《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该行政处罚事项已取消,我局已停止实施。已纳入我局部门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事项,待全市下次统一清理时取消。承接或责任科室:基层指导科、综合监督科3.使用虚假计划生育证明的。根据《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使用虚假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126-我局已将此事项行政处罚的全部权限委托给各镇街(园区)实施。我局对上述行为实施行政管理,按照原有工作规定继续对此类行为进行管
7、理。已纳入我局部门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事项。承接或责任科室:基层指导科、综合监督科4.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根据《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三款“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我局已将此事项行政处罚的全部权限委托给各镇街(园区)实施。我局对上述行为实施行政管理,按照原有工作规定继续对此类行为进行管理。已纳入我局部门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事项。承接或责任科室:基层指导科、综合监督
8、科5.组织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根据《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45号)第四十八条“-126-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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