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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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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3年西部援助计划重庆培训班(C02-S)继续教育心得本人于10月17-18日在重庆市工商大学学豪酒店参加了土地估价师西部援助计划重庆培训班继续教育培训,主办方邀请了四位行业内理论知识扎实,实践经验丰富的老师授课,他们分别是北京康正宏基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的梁津老师,陕西华地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的石桂琴老师、北京中企华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的魏新老师及赵松老师,梁津老师讲解了《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法律体系、过程风险、案例分析》,石桂琴老师讲解了《土地估价报告撰写中常见的逻辑性和一致性问题分析》,赵松老师讲解了今年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
2、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20号),魏新老师着重讲了《土地估价报告的制作》。四位老师凭着对法规政策的深刻理解,结合土地估价案例,针对土地估价工作中常犯易范的错误,从四个不同方面讲行了讲解和点评。非常感谢主办方请到这么好的老师来授课,既有理论又有实战经验,让我们这些实践经验有待提高的估价师受益匪浅,深受启发。特别是梁津老师对土地使用权抵押的过程风险、案例分析,石桂琴老师对报告撰写中常见的逻辑性和一致性问题分析,感觉完全是针对我专门讲解的,就好象他们看见我作的土地估价报告,单独对我点评一样,让我深有感触,下面我就这次培训谈谈我的几点体会。一、地上
3、无建筑物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在实际的评估工作中,我还没有遇到过划拨土地单独抵押的案例,遇上的都是地上有建筑物且办理了合法房地产权证的房地产,在评估时评估整个房地产的价值,然后扣除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就得出了估价对象的评估价值。以我的理解,既然产权证上土地出让方式为划拨的房地产可以抵押,那地上无建筑物的划拨土地也可以评估价值后抵押。梁津老师讲了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法律依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国务院第55号)第45条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划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3)土地使用者具有地
4、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依第(3)款要求,划拨土地上应该有建筑物,才附合划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的条件。可见,划拨土地使用权在无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情况下,不能设定抵押。听了梁津老师以上关于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的讲解,庆幸在工作中还没碰上要求评估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案例或者咨询,否则就闹笑话了。二、土地使用权2年闲置被无偿收回的风险根据2012年5月22日最新修订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
5、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虽然有此规定,而在实际执行中,因为众所周知的原因,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哪一家开发商两年前甚至十年前拿的地被无偿收回。因此,我在遇到评估此类土地价值时,也仅仅是在报告中向报告使用人提示,请报告使用人关注。而在内心,对土地使用权闲置2年会被无偿收回,不以为然。梁津老师强调:土地使用权被无偿收回,原使用权人名义的土地使用权灭失,设立在土地使用权上抵押权随之灭失,其为银行贷款所起的担保作用不复存在,金融机构的优先受偿权也消失。而《办法》取消了
6、银行作为抵押权人,在拟定闲置土地处置方案过程中的参与权,在闲置土地的处置过程中,银行失去了在拟定处置方案过程中保护自身权益的主动机会。一旦被认定为闲置土地,银行的抵押权会受到威胁。我听了梁老师以上的讲解后,认识到我们土地评估机构作为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中介咨询服务的专业机构,对抵押物面临的抵押权灭失的巨大风险,应该详尽充分地向银行提示。三、关注土地使用权抵押项目规划指标批准文件的有效期在评估土地时,我们要求委托方提供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作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如果已经动工开发的,还要求委托方提供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而一宗土地只有具
7、备规划条件,才真正具有市场价值,而规划条件的合法表现,是规划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许可文件。按照规范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应该附有规划条件。但工作中在收取资料时,对于未动工开发的土地,委托方往往只能提供产权证和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即使能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工程规划许可证,有些也是早已过了有效期的。在没参加这次培训班前,实事求是地讲,我也没重视项目规划指标批准文件的有效期问题,发现不在有效期内,往往催一催或者问一问委托方,要求他们提供最新的规划指标文件,或者要求他们解释。实在提供不出来,为图省事,就直接采用已过了有
8、效期的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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