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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理论学术论文:经济法学的实证研究方法及其运用摘要:在承认经济法学研究所取得的成果的同时,理性地反思研究法学在研究方法上的不足,对于经济法学的繁荣具有重要的意义。重视以案例研究、社会调查为表现形式的实证研究方法在经济法学中的运用,不仅应是理论上的呼吁,更应成为学者的研究实践。在研究主题的选择、学术观点的论证方面,实证研究方法有助于关注中国问题、提升理论解释力。重视实证研究方法,有助于消弥问题与主义之争。关键词:经济法学;实证研究;案例研究;问题与主义一、问题的提出经济法学作为一门年轻的法学学科,在30年的改革开放历程中
2、,为中国的经济、法治的发展做出了重要的学术贡献,也由于其独特的发展轨迹与学术生态而形成了善于反思总结的传统。此种反思与总结,除了回顾与整理学术发展的脉络与成绩外,更重要的是对学术现状、存在问题与发展方向的思考(1)。近年来,随着经济法学研究的日渐成熟与繁荣,反思的内容也更加深刻与尖锐。在对研究现状感到肯定与欣喜的同时,经济法学界特别是中青年学者们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近乎苛严的解剖。此种解剖,主要针对研究成果与研究方法两个方面:在研究成果方面,概念术语使用混乱,基本范畴未臻成熟,理论体系尚未形成,总论与分论脱节,其最终表现是经
3、济法理论缺乏足够的解释力;在研究方法方面,则热衷于主义与范畴的研究,宏大叙事多而具体实证少,重形而上而轻形而下,重一般理念而轻法律现实(2)。之所以说此类解剖近乎苛严,是因为在笔者看来,这些问题的存在(尽管对于是否存在这些问题,学者之间的看法可能并不完全一致),对于仅有30年历史且缺乏足够国外法学资源借鉴的经济法学而言,是完全正常与可以理解的(3)。但此种苛严的反思态度,也表明了经济法学界致力于学术研究水平提升,为中国法学繁荣与法治发展做出经济法学界贡献的急切心态与学术志向。更为重要的是,此种解剖传达了这样的信息:经济法学
4、人并未以客观的理由作为安于现状的借口,而是正以数倍于其他学科学者的努力去改变现状、提升学术水平。问题在于,经济法学人该如何去努力?一定意义上,学术研究成果的取得与研究方法有密切的联系,正如俗语所言,“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因此,可以认为,经济法学研究水平的提升,更为重要与急迫的是研究方法与研究路径的改革、完善与创新。虽然如张守文教授所指出的:“学界对此已经形成了一定的共识,即:应当摒弃那些空洞的没有实际意义的理论建构,提倡理论结合实际的、真正能够解决诸多现实问题的理论研究;应当努力构建具有解释力和指导力的深入浅出并可学可
5、用的理论;经济法的研究必须关注现实,深入本土资源和经济法的本土化。”[1]但是从几年来的经济法学术研究看,尽管研究方法的改进确实有所体现,但学者们所诟病的研究方法并未从整体上得到改变。因此,笔者进一步提出的问题就是,或许经济法学界需要更切实地关注具体的研究方法问题。如果说,关注现实是宏观意义上的研究方法,那么,对于现实的具体关注方法则是微观、操作层面上的方法。而对这些方法、操作的研究与分析,或许更有意义,也正是改变经济法学传统研究方法的具体实践。本文试从实证研究方法的角度,结合笔者个人的体会,对引入案例研究方法作初步的探讨
6、。二、问题的界定事实上,“条条道路通罗马”,对于学术研究的方法而言,恐怕并无一定之规。不同的学者基于不同的学术兴趣、偏好与秉赋和资源,完全可以选择不同的研究方法。从这个意义而言,研究方法无所谓对错、优劣、高低之分,只要能够达到研究的目的、取得研究的成果。尚且,无论是自然科学界,还是人文社会科学界(包括法学界),对于学术研究方法的研究已经非常丰富,法学界对于法学学科自身的研究方法也有了众多的成果与共识。因此,专门就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特别是实证方法进行研究,似乎没有太大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但是,基于下列考虑,笔者认为仍然是有
7、必要的。第一,无论是基于前述学者们的评论,还是基于笔者对近几年经济法学界研究成果的观察,经济法学研究中的方法问题确实需要引起高度的重视;第二,经济法学在30年的发展历程中,由于学科本身的特点与特殊的任务,对法学研究中普遍使用的方法尚缺乏足够的自觉,因此需要认真对待;第三,本文对于实证方法的探讨,并非基于否定其他研究方法的立场,而只是为经济法研究方法增加一种可能的路径(当然这一路径完全可能而且实际也已经是学者们使用的方法),并试图进行更加细致的分析。基于本文的特定目的,本文所谓的实证方法,并不涉及理论层面上的各种高深问题如范
8、式、方法论等概念的界定与争论,而只是想就研究主题的选择、观点的论证等进行初步的探讨。依笔者的理解,实证方法包括诸如社会调查、法条研究、案例研究等形式,以区别于从体系、应然、宏大叙事的层面进行研究的方法,与肖江平所主张的基本一致,“经济法学界可能更需要与宏大叙事相对的另一类研究,即从小问题,从细微处着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