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运用经济法理论加强经济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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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运用经济法理论加强经济立法  刘文华  经济法是现代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现代社会经济领域无论从生产力还是生产关系角度看,都是沿着“分”“合”并行的方向发展着。生产力方面,社会分工越来越细,越来越专业化,同时也走向集中化和集约化。生产关系方面,经营单位要个体化,同时也要走向规模化和集团化。现代市场经济这种有分有合的要求,反映到法律和法学理论上来,必须是分别调整和综合调整并存,必须承认两种方式并存的合理性。当然,“分”是基础,在法的实施中,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还是要分清的,但只强调分别调整模式,而忽视总体把握和综合调整,则是片面的。经济法正是适应社会经济这种

2、有分有合的客观需要而产生的。从一定意义上说,经济法是建立在分别调整的基础上而更着重于综合调整的法律部门。  从世界经济发展的阶段看,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是自本世纪前期开始的。在此之前,基于自由资本主义的经济政策,国家公共权力只停留在与私法的界限在一些范围内渐趋模糊,尤其是在二次大战之后,两者交叉的现象更为明显,国家对经济的介入开始从单纯的干预向积极的参与、继而转向全面的管理和调控。国家对经济干预和调控的增强使得私法呈现出公法化趋势,而国家通过国有企业等经济活动主体对经济的参与则又使公法渗入了大量的私法内容。为了适应国家经济职能的转变,法律的功能开始在广度、深度方面

3、延伸和发展,并明显不同于那种只分不合、只管点不管面、只管点不管线、只管眼前不管长远的传统法律调整模式。现代社会需要法律的系统调整、综合调整和全面监管,经济法正是适应了法律功能的这种发展变化而产生。它的产生和发展,标志着法律、法学的革新与进步,体现着法制的现代化的时代精神。  我国目前正处于变革时期,如何利用科学的经济法理论来为解决社会经济领域中业已存在的和将来可能发生的问题提供一种可行的理论思路,并以此指导我国的经济立法、执法和司法实践,是经济法理论工作者不得不重新思考的问题。基于此,我认为有必要对直接、间接地影响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实践的一系列经济法理论问题进行总结

4、,以求进一步服务于我国的经济立法工作。  (一)正确认识经济矛盾和经济法的关系  人类社会的基本矛盾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但与之并存的还有社会整体利益与社会个体利益(包括企业组织和个人利益)的矛盾,它也贯穿了人类社会的始终。这一矛盾发展到现代社会更表现为不同范围和不同层次上的多对矛盾方面。如国家与民众、国家与企业、计划与市场、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统与分、纵向经济关系与横向经济关系、秩序与自由、公平与效率、公与私、公法与私法等等。能否正确认识和处理这些矛盾,事关一个国家甚至是一种社会制度的生存与发展。一般的说,上述各对矛盾的前一系列矛盾方面更多地体现着社会整体的

5、意志和利益,后一系列矛盾方面更多地体现着社会个体的意志和利益。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两种社会制度都曾经在处理两大系列矛盾方面走向极端。社会主义国家注重前一系列矛盾方面,而忽视后一系列矛盾方面;资本主义国家则突出后一系列矛盾方面,而漠视前一系列矛盾方面。其在法律上的表现就是,社会主义国家长期采用了单纯的行政法模式,资本主义社会则较长时期地采用了单纯的民法调整模式。其结果,一个是“行政调节失灵”,一个是“市场调节失灵”,先后都陷入了经济困境而不得不寻求新的出路。从哲学理念上究其原因,就是只看到了矛盾两方面的对立而未看到统一,没有在它们共同利益目标的基础上寻求出平衡协调的发

6、展道路。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时期,对经济政策和法律对策作了调整,通过国家干预、参与等方式实现了这种转变。我们则正在通过经济体制改革,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变两大矛盾方面的不平衡状态,实现社会的协调发展。  现代经济法不论是西方的资本主义经济法还是东方的社会主义经济法,都是在前述两大系列矛盾方面的对立统一中产生的。现代经济法不是上述任何一个系列矛盾方面的产物,而是两大系列矛盾方面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平衡协调的产物。具体地说,经济法是市场调节之手和国家调节之手并用的产物,是公法和私法在一定程度上相互渗透、相互结合的产物,因而是“以公为主,公私兼顾”的法。需要绝对命令服

7、从或完全意思自治的经济关系都不属于现代经济法的调整范围。从一定意义上讲,经济法存在于民法和行政法的结合地带,属于公法和私法之间的第三法域。  经济法理论承认各对矛盾的差别、不同和对立(甚至于对抗),但在此基础上,又要看到它们之间的联系、转化和统一。明其异,求其同,承认各自的独立地位和作用,但又要寻求它们共同的利益和目标,求得协调发展。  (二)正确处理国家和企业的关系  在上述诸对矛盾和矛盾方面中,国家和企业的关系是至关紧要的一对矛盾,是经常左右全局的一对矛盾。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它又是实现搞活企业这一改革中心任务必须正确处理的矛盾和矛盾方面。  然而在我国

8、的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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